通常,獨立權利要求由二部分構成,即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
前序部分應當寫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名稱,以及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與壹份最為接近的現有技術所***有的必要技術特征;特征部分應當使用“其特征是……”或者類似的用語,寫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區別於其最為接近的現有技術的技術特征。
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的特征合在壹起,限定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範圍。
從屬權利要求應當用附加的技術特征,對所引用的權利要求作進壹步的限定。附加的技術特征可以是對被引用權利要求的技術特征作進壹步限定的技術特征,也可以是另外增加的技術特征。
從屬權利要求也應當由二部分構成,即引用部分和特征部分。
引用部分應當寫明被引用的權利要求的編號及其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名稱;特征部分應當寫明該從屬權利要求所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在被引用權利要求基礎上附加的技術特征。
從屬權利要求所包含的技術特征,不僅包括它所附加的技術特征,還包括它所從屬的那個權利要求的全部技術特征。因此,壹項從屬權利要求所確定的保護範圍必定小於它所從屬的權利要求的保護範圍。
擴展資料
根據發明是否屬於個人為履行其職務而產生的成果,可以將發明分為職務發明和非職務發明。非職務發明的相關權利當然歸屬於發明人本人所有。在壹件專利申請的權利要求書中,獨立權利要求所限定的壹項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保護範圍最寬。
而關於職務發明的權利歸屬,各國立法采取了不同的策略,有的將其歸屬於員工個人(稱為“發明人主義”或“雇員主義”),有的則將其歸屬於對該發明行為做出指示或職務安排的公司或其他單位(稱為“雇傭者主義”)。
我國專利法將執行公司任務或主要是利用公司物質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定義為職務發明創造,並規定其權利歸屬於用人單位。同時,我國專利法要求用人單位在壹定條件下應對做出該發明創造的個人予以獎勵和支付報酬。
在專利申請中,如只有壹個權利要求,即是獨立權利要求。但如果兩個權利要求是相關的,符合單壹發明構思的要求,不從屬於其他權利要求也稱為獨立權利要求,可包括在壹項專利申請中。例如,切削機和切削所使用的特殊刀具即屬這種情況。
從屬權利要求保護的發明與獨立權利要求保護的發明相同,但反映更加具體。從屬權利要求可以從屬於獨立權利要求,也可以從屬於在前的從屬權利要求。從屬權利要求的內容壹般包括其所引用的前述權利要求和需要進壹步說明的內容兩部分。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 專利法
百度百科 從屬權利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