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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司勝訴後律師費用誰出

官司勝訴後律師費由委托人自行負擔。

律師費除非有特別約定,正常情況是誰請律師誰承擔律師費。去起訴訴訟費自己要先墊付,律師費由自己承擔,對方敗訴的話訴訟費再給當事人。

其中,由敗訴方承擔律師費的主要具體規定的情況如下:

1、侵犯知識產權類案件;

2、專利侵權案件;

3、不正當競爭案件;

4、交通事故、醫療糾紛、人身傷害等人身侵權類案件;

5、法律援助案件

6、合同糾紛中債權人行使撤銷權訴訟案件;

7、借款擔保合同訴訟案件;

8、信息網絡侵權案件;

9、商事仲裁案件。

另外,消費民事公益訴訟案件、環境公益訴訟案件雖然也有律師費的承擔規定,但畢竟對於普通的民事訴訟當事人而言並不適用。

民事訴訟當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交納的訴訟費用包括:

1、案件受理費;

2、申請費;

3、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

綜上所述,民事案件如果請律師為自己代理,打官司勝訴若無特別說明,律師費由委托人自行負擔。但在壹些民商事案件中,由敗訴方承擔律師費。除了法律有明文規定由敗訴方承擔的律師費,通常是由己方來承擔。

法律依據:

《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第十六條

律師事務所接受委托,應當與委托人簽訂律師服務收費合同或者在委托代理合同中載明收費條款。

收費合同或收費條款應當包括: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方式、收費數額、付款和結算方式、爭議解決方式等內容。

第十九條

律師事務所在提供法律服務過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訴訟費、仲裁費、鑒定費、公證費和查檔費,不屬於律師服務費,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中華人民***和國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條

案件受理費由原告、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上訴人預交。被告提起反訴,依照本辦法規定需要交納案件受理費的,由被告預交。追索勞動報酬的案件可以不預交案件受理費。

申請費由申請人預交。但是,本辦法第十條第(壹)項、第(六)項規定的申請費不由申請人預交,執行申請費執行後交納,破產申請費清算後交納。

本辦法第十壹條規定的費用,待實際發生後交納。

第二十九條

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勝訴方自願承擔的除外。

第五十三條

案件審結後,人民法院應當將訴訟費用的詳細清單和當事人應當負擔的數額書面通知當事人,同時在判決書、裁定書或者調解書中寫明當事人各方應當負擔的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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