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關於技術轉讓合同適用的稅目和稅率技術轉讓包括:專利權轉讓、專利申請權轉讓、專利實施許可和非專利技術轉讓。根據印花稅稅目稅率表的規定,這些不同類型的技術轉讓憑證應適用不同的稅目和稅率。其中,專利申請權轉讓和以非專利技術轉讓方式訂立的合同,適用“技術合同”稅目;專利轉讓和專利實施許可辦公室簽訂的合同和文件,應按“產權轉讓文件”稅目征稅。國家稅務總局轉發的《關於技術合同征收印花稅的通知》((89)粵稅030號)第壹點進壹步補充如下:技術開發合同包括委托研究、開發合同、合作開發合同和技術承包合同。
二、關於技術咨詢合同的征稅範圍,技術咨詢合同是當事人就有關項目的分析、論證、評估、預測、調查而訂立的技術合同。相關項目包括:1。與科技、經濟和社會協調發展相關的軟科學研究項目;2.促進科學技術進步和管理現代化,提高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技術項目;3.其他專業項目。屬於這些內容的合同,應按照“技術合同”稅目的規定適用稅收貼花。至於法律、法規、會計、審計等壹般咨詢。,不屬於技術咨詢,其合同也沒有蓋章。
三。關於技術服務合同的征稅範圍技術服務合同的征稅範圍包括:技術服務合同、技術培訓合同和技術中介合同。技術服務合同是指當事人壹方委托對方提出實施方案,解決改進產品結構、改進工藝流程、提高產品質量、降低產品成本、保護資源和環境、實現安全運行、提高經濟效益等具體技術問題的技術合同。以常規手段或者為生產經營目的進行壹般加工、修理、修理、廣告、印刷、測繪、標準化檢測、勘察設計訂立的合同,不屬於技術服務合同。技術培訓合同是當事人壹方委托另壹方對指定的專業技術人員進行技術指導和專業培訓的技術合同。為員工各種職業培訓、文化學習、業余教育訂立的合同,不屬於技術培訓合同,不需要蓋章。技術中介合同是壹方以知識、信息、技術為另壹方,與第三方聯系、引進、組織產業開發而訂立的技術合同。
四。在各類技術合同計稅的基礎上,按照合同所包含的價款、報酬和使用費的金額計稅。為了鼓勵技術研發,只對技術開發合同中包含的報酬金額征稅,研發經費不作為計稅依據。但合同約定壹定比例的研究開發經費作為報酬的,按照壹定比例的報酬納稅貼花。《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技術合同征收印花稅的通知》((89)國稅字第030號)第二點進壹步補充“計稅依據”:印花稅應按各種技術合同所包含的金額計算繳納,但非技術部分的原材料、設備和輔助勞動的金額,可以在計稅時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