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出口商品交易會分配性和招展性展位
申請與安排標準的規定
為提高中國出口商品交易會(簡稱廣交會)水平,優化參展結構,規範參展秩序,確保廣交會展位申請與安排公開、公正、透明,特制定本規定。
壹、廣交會組展方式
廣交會實行“省市組團、商會組館、館團結合、行業布展”的組展方式。按行政區域及中央部委系統設50個交易團,參展商按其所在行政區域或系統參加交易團。6個進出口商會及外商投資企業協會發揮行業服務協調作用,負責相關展區協調管理工作。
廣交會分配性展位由交易團、聯合交易團分團負責安排,招展性展位由商/協會負責安排。展區設置及展位類別詳見《廣交會展館商品及展區分類表》。
二、參展申請
任壹申請廣交會展位的單位可根據《中國出口商品交易會參展展品範圍》選擇參展展區,在規定時限內按所在行政區域或系統向相關交易團、聯合交易團分團提出參展申請。
三、參展必備條件
(壹)依法取得法人營業執照(有效期內),依法進行外貿經營者備案登記,並已辦理進出口企業代碼。
(二)具有所申請參展展區的協調管理商會或外資協會會員資格。各商/協會協調管理的展區詳見《廣交會展館商品及展區分類表》。
(三)上壹年度廣交會統計口徑下的出口金額(壹般貿易、進料加工貿易項下,需要在廣交會上看樣成交的商品,不包括大米、大豆、玉米、原油、成品油、煤炭、煙草的海關統計出口金額)須達到廣交會規定的參展商最低出口金額標準,具體按廣交會《參展準入管理規定》執行。
(四)申請參展的商品符合廣交會相關展區展品範圍的要求。
(五)無嚴重違反廣交會各項管理規定的行為,包括:無嚴重侵犯知識產權,無多次涉及知識產權糾紛或貿易合同糾紛,無違規轉讓或轉租(賣)展位等。
(六)無違法的記錄。
四、展位安排程序
交易團、聯合交易團分團負責受理本行政區域或系統企業的展位申請,根據廣交會參展必備條件進行參展資格審查。凡符合廣交會參展必備條件的申請單位由交易團(分配性展位)、商/協會(招展性展位)按展位安排標準進行評分,以確定相關單位的廣交會展位的安排資格。
五、展位安排標準。
廣交會分配性和招展性展位壹律按量化評分與優選原則的辦法安排,不得采取招標方式安排展位。具體評分標準由各交易團、聯合交易團各分團、各商/協會細化,但必須包括以下5項評分指標的內容(不少於70%權重):
(壹)上壹年度出口額:分值權重不少於40%
(二)國家級獎勵:分值權重不少於10%
國家級獎勵名稱限定為名牌產品、馳名商標、高新技術企業;頒發機構限定為下列政府機構:商務部、國家質檢總局、工商總局、科技部。
(三)國際通行的管理體系認證:分值權重不少於10%
國際通行的管理體系認證指以下認證:
1.ISO9000系列 質量管理體系,且質量認證體系覆蓋範圍中列舉產品應與申請展區相關
2.ISO14000系列 環境管理體系
3.OHSAS18000系列 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
4.SA8000 社會責任標準
或與申請展區有關的行業認證,如:
5.Oeko-Tex Standard 100生態紡織品認證
6.HACCP食品生產企業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管理體系
7.ISO/TS16949汽車行業質量體系
(四)實用新型、發明專利或外觀專利(10項外觀專利按1項發明專利折算)或產品列入國家高新技術產品目錄或獲得國家科技部頒發的高新技術產品證書:分值權重不少於5%
(五)海外市場註冊商標:分值權重不少於5%
以上所有指標都需出具證明材料,證明材料須在有效期內;無有效期的,各項證書自發放日起三年內有效。
鑒於各地、各行業實際情況不同,可由交易團、聯合交易團分團、商/協會結合本地、本行業實際情況,在30%權重範圍內制定與上述標準無沖突的評分指標,或上調上述5項指標的權重。
西藏交易團展位安排單列。
六、展位安排優選原則
(壹) 展位按評分高低依次安排。
為培育有發展前途和出口潛力的中、小生產企業參展,各交易團、聯合交易團各分團參展企業總數中可有不超過20%不受展位安排標準限制。
(二)各交易團分配性展位,各商/協會招展性展位總數不少於50%用於安排生產和工貿企業。
(三)廣交會支持中西部地區發展,為促進中西部地區發展對外貿易,各商/協會招展性展位總數中不少於20%用於安排中部地區交易團(含遼寧、河北、海南)企業,不少於 10%用於安排西部地區交易團企業。中、西部企業招展展位評分指標的出口額分別按1.5和2的系數進行計算。
七、展位安排標準量化評分實行壹年壹評,相應展位安排原則上壹定兩屆保持不變。
八、本規定在商務部和廣交會網站以及全國性新聞媒介對外公布。各交易團、聯合交易團各分團、各商/協會的展位具體細化安排辦法須采用類似方式對外公布。
企業對展位安排有疑問的,可向交易團、聯合交易團分團、商/協會要求作出解釋。對解釋不滿意的,可以書面形式,向商務部外貿司促進處(電話:010-65197761,傳真:010-65197452,地址:北京市東長安街2號)反映有關情況,有關材料同時抄送中國對外貿易中心交易會工作處(電話:020-26080486,傳真:010-86681600,地址:廣州市流花路117號)。上述機構只受理具名投訴(含真實姓名、企業名稱及有關材料)。對舉報和投訴反映的問題經查證屬實的,於受理後15個工作日內將處理結果反饋給具名投訴人與企業。
九、交易團、聯合交易團分團、商/協會不按本規定安排展位的,壹經查實,廣交會將按違規安排展位的數量扣減其展位基數。
十、本規定自第99屆廣交會起執行。此前凡與本規定相抵觸的相關規定,均以本規定為準。本規定由廣交會業務辦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