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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查處冒充和假冒他人專利行為實施辦法(2012修正)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有效地查處冒充專利行為和假冒他人專利行為,保護誠實經營活動和公眾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冒充專利行為是指單位或者個人為生產經營目的,將非專利產品冒充專利產品或者將非專利方法冒充專利方法的行為,包括下列各項:

(壹)制造或者銷售標有專利標記的非專利產品;

(二)專利權被宣告無效後,繼續在制造或者銷售的產品上標註專利標記;

(三)在廣告或者其他宣傳材料中將非專利技術稱為專利技術;

(四)在合同中將非專利技術稱為專利技術;

(五)偽造或者變造專利證書、專利文件或者專利申請文件。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假冒他人專利行為包括下列各項:

(壹)未經許可,在其制造或者銷售的產品、產品的包裝上標註他人的專利號;

(二)未經許可,在廣告或者其他宣傳材料中使用他人的專利號,使人將所涉及的技術誤認為是他人的專利技術;

(三)未經許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專利號,使人將合同涉及的技術誤認為是他人的專利技術;

(四)偽造或者變造他人的專利證書、專利文件或者專利申請文件。第四條 凡在廣州市行政區域內查處冒充專利行為和假冒他人專利行為適用本辦法。第五條 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是查處冒充專利行為和假冒他人專利行為的主管機關,依照本辦法負責對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冒充專利行為和假冒他人專利行為進行查處。

科技和信息化、工商、稅務、質量技術監督、公安、海關等有關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協助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查處冒充專利行為和假冒他人專利行為。

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委托市知識產權稽查隊、區和縣級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查處冒充專利和假冒他人專利行為。第六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有權向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舉報冒充專利行為和假冒他人專利行為,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按有關規定對舉報有功人員給予獎勵,並對舉報人身份予以保密。第七條 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查處冒充專利行為和假冒他人專利行為時,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在查明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及時處理。第二章 立案和查處第八條 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接受舉報或者檢查發現冒充專利行為或者假冒他人專利行為的,應當在7日內立案,並指定2名以上專利執法人員負責查處。第九條 承辦案件的工作人員有下列情況之壹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也有權申請其回避:

(壹)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近親屬的;

(二)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三)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查處的。

承辦案件的工作人員是否回避,由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決定。第十條 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查處冒充專利行為和假冒他人專利行為時,行使以下職權:

(壹)詢問當事人和證人;

(二)檢查、查封或者扣押與冒充專利行為或者假冒他人專利行為有關的物品;

(三)調查與冒充專利行為或者假冒他人專利行為有關的活動;

(四)查閱、復印或者查封、扣押與冒充專利行為或者假冒他人專利行為有關的合同、標記、賬冊等資料。

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在行使上述職權時,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予以協助,不得拒絕。第十壹條 承辦案件的工作人員在詢問當事人或者證人時,應當進行筆錄,並交當事人或者證人核對。如有差錯、遺漏,允許當事人或者證人更正或者補充。經核對無誤後,由當事人或者證人逐頁在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

當事人或者證人拒絕簽名或蓋章的應當在筆錄上註明。第十二條 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在調查核實證據材料時,需查閱與案件有關的檔案、資料和原始憑證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如實地提供材料,需要時應當出具證明。第十三條 經調查,冒充專利行為或者假冒他人專利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在6個月內作出處罰決定。

冒充專利行為或者假冒他人專利行為不成立的,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在6個月內終結原案,並告知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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