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律師網大全 - 專利申請 - 廣州市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2015修正)

廣州市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2015修正)

第壹條 為促進科技成果向實現生產力轉化,推動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進行科技成果轉化活動,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從事科技成果轉化活動應當遵循自願、互利、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或者依照合同的約定享受權益,承擔風險。

科技成果轉化中的知識產權受法律保護。第四條 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組織本條例的實施。

市發展和改革部門、經濟綜合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範圍,管理、指導和協調科技成果轉化工作。

區人民政府負責管理、指導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科技成果轉化工作。第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科技成果轉化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逐年增加對科技成果轉化的投入。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推進市科技信息網絡的建設和發展,建立科技成果信息庫,定期發布科技成果目錄和重點科技成果轉化項目指南。第七條 市設立科技風險投資資金和科技企業孵化專項資金。

科技風險投資資金主要用於高新技術成果轉化和產業化項目的風險投資和融資擔保;科技企業孵化專項資金用於對孵化階段科技企業的支持。第八條 鼓勵境內外的組織或者個人在本市進行科技風險投資和科技成果轉化活動。

高新技術創業服務機構可以設立創業資金或者貸款擔保資金,為高新技術企業的創業、發展和科技成果轉化提供融資幫助。第九條 從事科技成果轉化及其配套服務的常設技術交易場所、工程技術開發中心、中間實驗基地、農業試驗示範基地、創業服務機構、專利服務機構、生產力促進機構等,可按規定享受優惠待遇。

市人民政府對經批準納入市基本建設計劃的前款所列機構的基本建設項目給予資金、政策支持。第十條 對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實行認定制度,由專門機構對在本市實施的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進行技術等級、市場前景、風險程度、知識產權狀況等方面的認定。具體的認定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十壹條 經認定的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所需的研究與生產用地、項目所屬企業用地、為實施項目而新建或者新購置的生產經營場地,可按國家有關規定減免稅費,並享受國家、本省、本市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優惠待遇。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者,視其經濟效益,由廣州市科技成果轉化專項資金給予資助:

(壹)經認定的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自產品銷售之日起2年內;

(二)市內首家生產的發明專利產品或者國家級新產品自銷售之日起3年內;

(三)市內首家生產的實用新型專利產品或者省級新產品自銷售之日起2年內。第十三條 經市、區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認定登記的技術合同,享受國家、本省和本市規定的獎勵優惠政策;當事人持認定登記證明,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核批準後,享受國家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第十四條 國有科研機構、高等學校所取得的具有實用價值的職務科技成果和由企業承擔的財政資助科技計劃項目所取得的職務科技成果,除國家規定必須向社會公開、推廣或者保密外,自完成之日起壹年內未實施轉化的,科技成果完成人可以采取下列方式進行轉化:

(壹)與本單位協議進行轉讓,並享有協議約定的權益。協議過程中發生的爭議,可以向區以上科學技術行政部門申請調解處理。

(二)與本單位協議不成的,經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批準後,依法自行創辦企業進行轉化或者與他人合作進行轉化,並從轉化成功獲利之日起,連續三年從轉化所得的年凈收入中提取百分之十返還本單位。

職務科技成果持有單位應當支持上述科技成果轉化活動。

獲得專利的科技成果的轉化,依照專利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第十五條 科技人員在完成本職工作和不損害本單位技術經濟權益的前提下,可以在其他單位兼職從事科技成果轉化活動,本單位應予支持。

國有科研機構、高等學校的科技人員經本單位同意,可以自辦企業從事科技成果轉化活動。第十六條 科技成果完成單位以科技成果出資入股的,科技成果完成人可以享有不低於該項科技成果入股時作價金額百分之三十的股份。凡屬政府給予百分之五十壹以上資金資助的科技計劃項目,科技成果完成人可以享有不低於該項科技成果入股時作價金額百分之五十的股份,該持股人依據所持股份分享收益。

在前款所列的科技成果完成人享有的股份中,科技成果主要完成人應當享有不低於百分之八十的比例。

  • 上一篇:關於吸血鬼666的信的詳細解釋
  • 下一篇:國家知識產權局關於修改《專利行政執法辦法》的決定(2015)
  • copyright 2024律師網大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