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為了維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保護未成年人健康成長,促進其德、智、體全面發展,把他們培養成有理想、有道德、有教育、有紀律的社會主義事業接班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貴州省的規定。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未成年人,是指居住並進入貴州省境內的未滿18周歲的公民。
第三條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居(村)民委員會和家庭應當對未成年人進行理想、道德、文化、紀律和法制教育,愛國主義、集體主義和社會主義教育,引導未成年人樹立正確的價值觀、道德觀和人生觀。
* * *共青團、婦聯、工會有責任參與未成年人保護工作,反映他們的合理訴求;對涉及未成年人保護的問題提出建議並參與決策;為受到侵害的未成年人向有關部門檢舉、控告和申訴提供幫助。
保護未成年人是國家機關、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未成年人監護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責任。
輿論應該譴責侵犯未成年人人身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的行為。
第四條未成年人有依法保護自己的權利和自我教育的義務。
第五條堅持培養、教育、引導的原則,運用經濟、行政、教育、文化和法律等手段保護未成年人健康成長。
第二章未成年人保護委員會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設立未成年人保護委員會。保護未成年人委員會設有辦公室,負責日常工作。
第七條未成年人保護委員會由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社會團體和社會知名人士的負責人組成。
未成年人保護委員會可以聘請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和熱心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的人士作為特邀監督員。
第八條未成年人保護委員會的職責是:
(壹)宣傳有關法律、法規,監督檢查本條例的實施;
(二)決定未成年人保護的重大問題;
(三)協調、研究和處理未成年人保護的有關問題;
(四)指導下級政府未成年人保護委員會的工作。
第九條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未成年人保護工作,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有條件的地方可以設立未成年人保護基金,用於保護未成年人。
第三章家庭保護
第十條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依法對未成年人履行監護職責,為未成年人健康成長提供必要的物質文化生活條件。
第十壹條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以及其他成年家庭成員應當用健康的思想和良好的言行教育和影響未成年人。
第十二條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不得讓正在接受義務教育的未成年人輟學。
第十三條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歧視、體罰、虐待或者遺棄未成年人。禁止溺嬰、棄嬰。
未成年人不允許在街上乞討。
第十四條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允許未成年人隨意在外過夜;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及時發現未成年人離家出走或者夜間出走,並耐心管教。
第十五條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教育未成年人遵守公共秩序和法律。發現未成年人參與非法組織或者犯罪活動時,應當及時制止,並向有關部門報告。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強迫、教唆、鼓勵未成年人違反社會公德,從事違法犯罪活動。
第十六條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為未成年人訂立婚約。禁止童婚。
第四章學校保護
第十七條學校應當全面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在開展文化教育的同時,註重思想道德教育、革命傳統教育、法制教育、勞動教育,並適時進行身體健康教育。
第十八條學校應當尊重未成年學生受教育的權利。未經教育主管部門同意,學校不得擅自責令未成年學生退學或者開除學籍。
第十九條教育部門和學校不得利用危險校舍進行教學活動。發現不安全因素時,應及時采取措施消除。
學校要做好安全工作,維護正常的教學秩序。
第二十條學校、幼兒園安排未成年學生、兒童參加集會、文化娛樂、社會實踐等集體活動,應當有利於未成年人健康成長,防止人身安全事故。
第二十壹條教師應當為人師表,以自己良好的思想品德、作風和言行舉止教育和影響未成年學生。
對學習成績和思想道德素質較差的未成年學生,教師要耐心教育和幫助,不得歧視、放任。
教師不得侮辱、體罰或者變相體罰未成年學生。
第二十二條對猥褻、猥褻、強奸、殘害女性未成年學生的教職員工,必須依法從重處理,學校和教育部門不得重新聘用其從事教育工作。
第二十三條學校應當與未成年學生家庭建立聯系制度,對監護人進行家庭教育指導,發現未成年學生有逃課等不良行為的,應當及時通知監護人,並配合監護人對其進行教育。
第五章社會保護
第二十四條廣播影視、文化、新聞、出版、發行等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提供有益於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作品,嚴格審查影視及各類出版物,防止有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作品向社會傳播。
第二十五條公安、教育、工商、文化、新聞影視、出版發行等部門應當加強對報刊亭、圖書銷售攤位、音像電子遊戲室(站)的管理。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向未成年人提供渲染色情、淫穢、暴力、恐怖、封建迷信和民族歧視的視聽讀物。
第二十六條青少年宮和文化藝術館(站)應當加強管理,保證向未成年人開放,為未成年人開展健康有益的活動提供良好條件。
各類博物館、紀念館、展覽館、體育場(館)、公園、影劇院等公共場所應當專門向未成年人開放。
專供未成年人活動的場地、設施、器具不得被成年人占用,有關單位不得出租或者挪作他用。
第二十七條營業性歌舞廳、酒吧等不適宜未成年人進入的場所不得進入,並應設置明顯的禁止進入標誌。
第二十八條任何人不得強迫、引誘未成年人參加封建迷信活動。
第二十九條禁止脅迫、誘騙未成年人表演恐怖、殘忍的節目。
第三十條禁止脅迫、誘騙、教唆未成年人進行吸毒、賭博、賣淫、盜竊等違法犯罪活動,禁止向未成年人傳授違法犯罪方法。
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向未成年人提供或者出售火藥槍、匕首、三棱刀、彈簧刀等管制器具。
第三十壹條成年人有權利和義務勸阻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為。發現未成年人離家出走或者夜間出走時,應當主動采取必要的保護措施。
嚴禁拐賣未成年人。
未成年人遇到危險或者緊急情況時,每個公民都有救助和協助的權利和義務。
第三十二條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招用未滿65周歲的未成年人或者正在接受義務教育的未成年人。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對已就業的16周歲以上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單位或者用人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有毒、有害、危險的生產作業和過度體力勞動。
第三十三條社會各界應當支持中小學校共青團、學生會和少先隊組織的社會實踐活動,並為其提供便利條件。
第三十四條未成年人的科學技術發明、文學藝術創作受法律保護,任何人不得侵犯未成年人的發明權、專利權和著作權。
第六章自我保護
第三十五條未成年人應當自學、自理、保護、自強、自律,增強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正確行使和履行國家法律規定的權利和義務。
第三十六條未成年人有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和義務。他們應該努力學習,努力掌握政治、文化、科學、法律知識和必要的勞動技能。
第三十七條未成年人有參加文學藝術、體育、娛樂活動和休息的權利,有參加力所能及的社會公益活動的權利和義務。
第三十八條未成年人應當自覺遵循以下基本行為規範:
(壹)熱愛祖國,熱愛人民,熱愛勞動,熱愛科學,熱愛社會主義,尊老愛幼,團結互助,愛護公共財產,遵守公共秩序。
(2)誠實謙虛,接受有益的引導和教育,克服缺點,改正錯誤,勇於同壹切損害社會公眾利益的違法犯罪行為作鬥爭。
(三)加強自律,抵制不良影響,不得吸煙、飲酒、打架鬥毆、罵人、撒謊、賭博、偷盜、夜不歸宿、逃學、談戀愛、參加封建迷信活動以及其他有害自己或他人身心健康的行為。
第三十九條未成年人不得制造、購買、收受禮品或者攜帶火藥槍、匕首、三棱刀、彈簧刀等管制器具。
第四十條未成年人有權對侵犯其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進行檢舉、控告和申訴。
第七章特殊保護
第四十壹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積極創造條件,改善少數民族地區、邊遠貧困地區的辦學條件,保障這些地區的未成年人接受義務教育。
人民政府鼓勵社會各界和個人支持“希望工程”和其他旨在幫助失學兒童的助學活動。
第四十二條嬰兒、女性未成年人、身體缺陷的未成年人、精神障礙的未成年人、智力低下的未成年人和喪失正常監護的未成年人應當受到特別保護。
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對前款所列未成年人給予特殊教育,提供特殊醫療服務。
禁止歧視、侮辱、虐待和遺棄有生理缺陷、精神障礙、智力低下的未成年人和非婚生子女。
第四十三條政府部門應積極創造條件,提高嬰幼兒保健教育和健康水平。
第四十四條民政部門應當負責未成年流浪乞討人員和孤兒的接收、遣返、安置和教育工作。
第四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未成年女性入學和已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女性就業。
要保護有罪或受侵害的女性未成年人的人格和名譽,嚴禁宣揚其有罪或受侵害。
第四十六條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對少數民族地區、邊遠貧困地區的未成年女性在入學、升學、醫療和生產勞動等方面給予特殊保護。
第四十七條居(村)民委員會或者有關單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民法通則》的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另行指定監護人。
第八章司法保護
第四十八條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和有關機關應當及時處理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舉報、投訴和申訴,依法嚴懲破壞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違法行為。
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加強法制教育,為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服務。
第四十九條有輕微違法行為的未成年人,由其所在學校、單位、居(村)民委員會、公安派出所和監護人予以勸導教育。
第五十條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應當堅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貫徹教育與處罰相結合、教育為主的原則;在預審、起訴和審判過程中,要根據未成年人犯罪的思想實際,做好教育引導工作,禁止刑訊逼供、誘供和體罰。
第五十壹條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設立專門的預審組、檢察組、合議庭,依法采用適合未成年人的形式和方法進行訊問、起訴、辯護和審判。
人民法院設立的未成年人合議庭,可以從共青團、學校、婦聯、工會、居民委員會中聘請人民陪審員。
第五十二條被行政拘留、刑事拘留、勞動教養或者被判處刑罰的未成年人,應當與在押或者服刑的成年人分開,負責隔離教育。
第五十三條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應當積極創造條件,建立工讀學校或者工讀班。
工讀學校或班應當堅持“挽救兒童、培養人才、立足教育、科學育人”的方針,實施勤工儉學,為工讀學生提供法制、道德、科學文化教育和職業技術培訓。
第五十四條少年犯管教所實行“教育改造為主,輕勞動為輔”的方針和半工半讀制度,對被勞動教養的未成年人進行法制、道德、科學文化教育和職業培訓,依法保護其合法權益。
第五十五條未成年人被勞動改造、勞動教養和勞動教養的學校、單位、居(村)民委員會、公安派出所和監護人,應當配合工讀學校和少年犯管教所做好說服教育工作。
對勤工儉學畢業、解除勞教、刑滿釋放的未成年人,應落實以下教育措施。
第五十六條公安、勞動、教育、工商、稅務、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社會各界應當* * *做好未成年人完成勤工儉學、解除勞教、復學、復工、就業和務農的安置工作,對確屬無家可歸、無依無靠或者病殘的,由原籍民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和組織妥善安置。
第九章獎勵與懲罰
第五十七條各級人民政府對在未成年人保護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獎勵和表彰。
第五十八條各級人民政府積極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勇於同違法犯罪行為作鬥爭,事跡突出的;對品學兼優,在文學藝術創作、體育活動、科學技術發明創造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績,做出貢獻的未成年人,應當給予獎勵和表彰。
第五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尚不夠行政處罰的,應當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情節嚴重或者拒不改正的,由行為人所在單位給予行政紀律處分;
違反本條例規定,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條違反本條例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六十壹條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三十條第二款、第三十二條第壹款、第二款規定,經教育不改的,除依法收繳有關物品外,由公安、工商、文化等部門責令停業整頓、處以罰款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第六十二條當事人對依照本條例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先向上壹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有關法律規定應當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辦理。
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者依法強制執行。
第十章附則
第六十三條本條例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貴州省未成年人保護委員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