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國防科學技術工業主管部門和中國人民解放軍總裝備部(以下簡稱總裝備部)分別負責地方系統和軍隊系統的國防專利管理工作。第四條 涉及國防利益或者對國防建設具有潛在作用被確定為絕密級國家秘密的發明不得申請國防專利。
國防專利申請以及國防專利的保密工作,在解密前依照《中華人民***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和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管理。第五條 國防專利權的保護期限為20年,自申請日起計算。第六條 國防專利在保護期內,因情況變化需要變更密級、解密或者國防專利權終止後需要延長保密期限的,國防專利機構可以作出變更密級、解密或者延長保密期限的決定;但是對在申請國防專利前已被確定為國家秘密的,應當征得原確定密級和保密期限的機關、單位或者其上級機關的同意。
被授予國防專利權的單位或者個人(以下統稱國防專利權人)可以向國防專利機構提出變更密級、解密或者延長保密期限的書面申請;屬於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或者軍隊單位的,應當附送原確定密級和保密期限的機關、單位或者其上級機關的意見。
國防專利機構應當將變更密級、解密或者延長保密期限的決定,在該機構出版的《國防專利內部通報》上刊登,並通知國防專利權人,同時將解密的國防專利報送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轉為普通專利。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將解密的國防專利向社會公告。第七條 國防專利申請權和國防專利權經批準可以向國內的中國單位和個人轉讓。
轉讓國防專利申請權或者國防專利權,應當確保國家秘密不被泄露,保證國防和軍隊建設不受影響,並向國防專利機構提出書面申請,由國防專利機構進行初步審查後依照本條例第三條第二款規定的職責分工,及時報送國務院國防科學技術工業主管部門、總裝備部審批。
國務院國防科學技術工業主管部門、總裝備部應當自國防專利機構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作出不批準決定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經批準轉讓國防專利申請權或者國防專利權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並向國防專利機構登記,由國防專利機構在《國防專利內部通報》上刊登。國防專利申請權或者國防專利權的轉讓自登記之日起生效。第八條 禁止向國外的單位和個人以及在國內的外國人和外國機構轉讓國防專利申請權和國防專利權。第九條 需要委托專利代理機構申請國防專利和辦理其他國防專利事務的,應當委托國防專利機構指定的專利代理機構辦理。專利代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在辦理國防專利申請和其他國防專利事務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負有保密義務。第二章 國防專利的申請、審查和授權第十條 申請國防專利的,應當向國防專利機構提交請求書、說明書及其摘要和權利要求書等文件。
國防專利申請人應當按照國防專利機構規定的要求和統壹格式撰寫申請文件,並親自送交或者經過機要通信以及其他保密方式傳交國防專利機構,不得按普通函件郵寄。
國防專利機構收到國防專利申請文件之日為申請日;申請文件通過機要通信郵寄的,以寄出的郵戳日為申請日。第十壹條 國防專利機構定期派人到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查看普通專利申請,發現其中有涉及國防利益或者對國防建設具有潛在作用需要保密的,經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同意後轉為國防專利申請,並通知申請人。
普通專利申請轉為國防專利申請後,國防專利機構依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對該國防專利申請進行審查。第十二條 授予國防專利權的發明,應當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
新穎性,是指在申請日之前沒有同樣的發明在國外出版物上公開發表過、在國內出版物上發表過、在國內使用過或者以其他方式為公眾所知,也沒有同樣的發明由他人提出過申請並在申請日以後獲得國防專利權。
創造性,是指同申請日之前已有的技術相比,該發明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
實用性,是指該發明能夠制造或者使用,並且能夠產生積極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