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局屬各單位要在完成職能工作的前提下,積極發揮各自的優勢,充分利用現有的技術力量、設備、設施等條件,通過各種形式為社會提供服務,組織創收。創收收入局原則上不要求上繳,由各單位按國家有關政策規定進行管理使用,為國家海洋事業的發展增強活力。
二、在組織實施技術開發、對外服務活動中,要做好可行性論證,嚴格進行經濟核算,重大項目要履行報批手續。同時要切實加強國有資產管理,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和增值。
三、組織開發服務,要按國家規定的收費標準收費,國家未規定收費標準的,與用戶協商合理確定,同時要統壹使用稅務部門印制的發票,並照章納稅。
四、在組織開發服務工作中,既要註意經濟效益,又要重視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要加強管理,嚴格執行國家政策、法規,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嚴防違紀違法行為發生。第二條 組織開發服務範圍
壹、有償技術服務
局屬各單位,除承擔指令性任務和局職能範圍內的工作外,以各種形式向社會提供的技術性服務,均可按有償服務的原則,向用戶收取費用。
1、接收委托任務。承擔國家、部門、地方企業事業單位委托的科研任務,工程調查勘測或監測等專門服務。
2、技術服務和技術轉讓。為工廠企業及有關用戶提供技術設計、工程計算、設備改造、產品測試鑒定、分析化驗、模擬計算、攝像錄像、制圖復印等;本單位研究開發的科技成果、高新技術,以有償轉讓或專利售於用戶。
3、技術咨詢。為企事業單位和地方有關部門的生產技術、工作計劃、開發規劃提供資料信息、觀測監測資料產品,進行技術咨詢、可行性研究和經濟技術論證等。
4、技術人員外聘。在保證滿足本單位工作需要的前提下,經本單位批準,技術人員受外單位聘用或進行技術服務。
5、技術培訓。受有關單位、部門的委托,對人員進行業務、技術培訓等。
二、研制(試制)新產品與中試產品銷售
各單位研制(試制)新技術、新產品、標準物等,研制(試制)品有償提供有關單位使用,及新產品(試制品)在正式投產前的中試產品出售等。
三、技術入股或聯營
利用本單位的技術成果、資金、設備、設施條件作為投入,與國內外工廠企業聯營或合資經營等分享紅利。
四、固定資產和設備、設施租賃
各單位利用房屋、場地、倉庫、碼頭、船舶、飛機、車輛、儀器、設備等,以租賃形式有償提供給有關單位使用或為用戶服務。
上述各項固定資產出租或為用戶提供服務的時間超過半年(飛機壹個航次,船舶半個月)時,必須報局審批同意後進行;不超過上述時、次的,要向局備案。
五、生產經營開發
各單位的工廠、車間、招待所、商店、養殖場等生產經營開發部門,經與經紀人(或部門)簽訂合同實行承包經營的,按合同規定向主管單位上繳經費;未實行承包的生產、經營部門,除經主管單位批準留用部分發展基金外,全部創收應上繳主管單位。
六、其他服務創收
代辦代購票證、臨時出租活動場所、對外醫療服務、參加國際活動和交流等收入,除給工作人員提取部分酬金外,均全部上繳主管單位。第三條 成本核算管理
各項開發經營活動,如使用主管單位的固定資產、儀器設備及開銷費用,要嚴格進行成本(費用)核算,並按實際消耗數向主管單位財務部門結算。成本(費用)主要內容和計算辦法是:
壹、人員費用。包括工資、補助工資、各種補貼、差旅費等。
二、消耗費用。材料費、燃料費、水電費、技術鑒定費等。可直接計算出成本開支費用的,應按會計制度直接進行成本費用計算,並做到真實、準確、可靠;對難以直接計算實際成本的技術服務、技術咨詢等收費,可按壹定比例進行成本估算。
三、占用固定資產和儀器設備、房屋設施等的成本核算,以折舊費、修繕費等進行綜合估算;以租賃形式使用的,按租賃合同收費。
四、借用主管單位經費作為流動資金的,主管單位要收取資金占用費,資金占用費壹般應低於同期銀行貸款利率,並納入成本核算。第四條 創收資金管理
壹、各項創收必須交單位財務部門,記入本單位技術開發、對外服務專設賬目,進行統壹收支管理,嚴禁帳外立帳或私設小金庫自收自支。
二、開發經營部門所消耗的主管單位的成本(費用),應在每季度末向主管單位財務部門結算交清,確因每季度末無法結算的可以半年結算壹次,在每年年底前必須全部結算付清。
三、各單位變賣國有固定資產或物資器材、折價處理廢舊設備、國家減免稅款、保險賠償、調解或法律訴訟所得索賠和接受外來設備器材援助等,其資金和實物均屬國有資產,應按國家有關規定管理使用,不得作為單位創收收入。
四、各單位的創收經費,在按國家規定完成上繳稅收和扣除各項成本(費用)開支後的純收入,按單位預算管理性質不同進行財務管理。
1、全額預算單位。其預算外純收入,按財政部(92)財文字第458號文規定,應視作“事業費增加撥入”,全部納入預算內管理。每年年底各單位要向局編報收支計劃和決算報表。
全額預算單位在將預算外收入納入預算內管理時,應首先安排好在開發創收中使用的固定資產設施,如房屋、碼頭、船舶、飛機等的維修費用和儀器設備的維護、更新費用,使國有資產能得到保值和增值,並使開發創收工作手段不斷得到提高。
2、差額預算單位和自收自支單位。其預算外純收入按財政部(86)財綜字143號文規定,先提取10%修購基金,其余部分按規定建立事業發展基金、集體福利基金、獎勵基金、醫療基金等各項專用基金。
五、為全面反映單位開發創收情況,各單位應於每年七月和第二年壹月,將開發創收經費及收支管理情況寫出報告,並按局統壹制定的調查統計表格如實填寫壹並報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