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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建材局下屬單位知識產權保護的有關規定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維護國家和集體等財產所有者的合法權益,鼓勵發明創造,促進科技進步和經濟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國家建材局直屬的科研設計、大專院校、中心(站)、公司、廠礦等事業單位、企業及其所屬單位(以下簡稱單位)。第三條本規定所稱知識產權包括:

(1)專利權(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

(二)商標權:單位的註冊商標、服務商標;

(3)著作權:主要包括工程設計、產品設計圖紙及其說明、計算機軟件、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攝影、視頻等圖形、文字等創作作品,以及圖書資料、教材、大型相冊等編輯作品。

(四)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本單位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本單位保密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主要包括非專利技術,涉及科研、設計、生產、管理和市場;財務和其他技術信息以及商業信息。第四條執行本單位任務或者主要利用本單位物質技術條件完成的發明創造或者技術成果(含階段性成果),為職務發明創造或者技術成果:利用本單位物質技術條件,由本單位承擔或者資助的工作。材料等創作條件,單位負責的編輯工作,都是職務作品。在執行本單位任務中做出的發明創造或技術成果是指:

1.在職人員在完成本職工作或者本單位交付的本職工作以外的任務中所做出的發明創造或者技術成果。

2.退休、退職或者調離原單位的工作人員,在離開原單位後壹年內做出的與自己在原單位承擔的工作或者原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或者技術成果。用人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是指用人單位提供的資金、設備、材料、場地以及未公開的技術信息和資料。第二章所有權第五條國家或部門投資(或資助)的各類科學技術項目,屬於國家所有。國家建材局代表國家對其負責的科技項目成果的產權進行管理,項目完成單位享有持有和使用權。第六條根據國家計劃,國家建材局有權決定將單位持有的重要發明創造專利在指定單位實施,實施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向專利持有單位支付使用費。第七條職務發明創造或者職務技術成果的專利申請權、持有權、使用權和轉讓權屬於單位,完成人享有簽署有關技術文件的權利和依法獲得獎勵和報酬的權利。非職務發明創造或非職務技術成果,成果所有權完成。第八條。作者享有因其作品獲得名譽權、獎勵和報酬的權利。著作權的其他權利(如作品發表權、使用權等。)由單位享有。第九條單位變更或者終止時,其仍在保護期內的專利權、非專利技術所有權和作品著作權,由依法承擔權利義務的單位享有。沒有承擔其權利義務的法人單位的,由國家享有。第十條本單位在執行任務過程中產生或者形成的未公開的信息屬於本單位。這些信息包括工藝參數、試驗數據、調查數據、技術訣竅、設計方案、招標文件、用戶信息、商業渠道等技術和商業信息。第十壹條除與接受方另有約定外,單位委派出國講學、深造、培訓的人員在國外完成的發明創造或者其他智力勞動成果,歸單位所有。第十二條利用接收單位或者學校的物質技術條件,通過合法途徑接收的培訓、進修、退休、再就業、借用、兼職人員在學習或者工作期間所完成的發明創造或者技術成果,歸接收單位或者學校所有,完成人有權署名,獲得獎勵和報酬。第十三條除合同另有約定外,合作開發完成的發明創造或者技術成果的權利,由合作各方享有。委托開發完成的發明創造或者技術成果的歸屬,由研究開發方與委托方在合同中約定。第三章組織結構和職責第十四條國家建材局科技司負責局屬單位的知識產權保護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壹)制定適用於本系統知識產權保護的規章制度,對直屬單位的知識產權保護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

(二)組織知識產權相關法律知識的宣傳學習和經驗交流;

(三)依法調解和處理下屬單位的專利糾紛;

(四)協助局機關下屬單位或配合其他執法單位調解局機關下屬單位之間或局機關系統外的知識產權糾紛;

(五)負責各類國家計劃項目的知識產權管理。第十五條各單位應明確分管領導和歸口管理部門負責知識產權保護工作,其主要職責:

(壹)宣傳和組織員工學習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法規,制定本單位知識產權保護的細則或措施,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承辦單位的專利或鑒定申請、商標註冊和成果登記;

(三)確定本單位的商業秘密,明確所確定的商業秘密的內容、範圍和保護措施;

(四)參與各類涉及知識產權的合同、協議的簽署或審查;

(五)受單位法定代表人委托,代表單位負責知識產權糾紛的處理和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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