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薦國家科學技術獎勵須填寫《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推薦書》。第四條 推薦部門須嚴格遴選推薦項目,審查《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推薦書》的填寫質量,審查主要完成人、主要完成單位資格及其排序。
推薦部門須根據項目創新性、科學技術水平和應用情況以及存在的不足,寫明推薦意見。不按規定的格式、欄目及所列標題切實、全面填寫的,不予受理。第五條 中國學者與外國學者合作完成的項目,其主要學術思想為中國學者提出,科學技術研究工作是以國內完成為主,並提供有關書面材料後,方可推薦國家科學技術獎勵。第六條 推薦國家技術發明獎和國家級科學技術進步獎的應用技術類項目,須提供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科委,國務院有關部門和中國人民解放軍各總部的科技成果管理機構出具的鑒定證書,軟科學研究成果出具評審證書,或者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國務院有關部門認定的專業技術機構審定出具的批件、檢測報告等科學技術評價證明。第七條 推薦國家技術發明獎,須是已獲得省(部)級科技獎勵二等獎(含二等)以上項目。
已設省(部)級技術發明獎的推薦部門,應從已獲省(部)級技術發明獎二等獎(含二等獎)以上項目中擇優推薦。
未單設技術發明獎的推薦部門,可從已獲省(部)級科技進步二等獎(含二等獎)以上項目中根據國家技術發明獎的條件擇優推薦技術發明類項目。第八條 推薦國家技術發明獎的項目,已授予發明專利的,須提供發明專利證書和權利要求書的復印件;未授予發明專利的,須按照有關規定提供對項目創新內容的查新報告。第九條 國家技術發明獎、國家級科學技術進步獎的每個主要完成人的創造性貢獻應當具體、屬實、相對獨立,並與項目創新點對應。主要完成人員按貢獻大小順利排列。第十條 推薦國家技術發明獎的項目,其主要完成人壹般為1至6人。綜合性的重大發明主要完成人超過規定人數的,推薦部門應當在《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推薦書》中提出充分理由。第十壹條 國家科技獎勵評審落選項目,如有新的進展,推薦部門可根據規定程序再次推薦。第十二條 國家科學技術獎勵的評審委員應當具備下述條件:
(壹)熱心科技獎勵事業,能夠參加國家科學技術獎勵評審等有關活動。
(二)學識淵博,熟悉本領域國內外科學技術發展動態,有較強的綜合判斷能力,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
(三)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認真負責,科學、公正。
(四)身體健康,年齡壹般不超過65歲。第十三條 凡國家科學技術獎勵評審委員為當年推薦項目主要完成人,本年度評審活動實行回避制度。第十四條 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各級評審機構認為項目的核心內容初步具備了獎勵條件,尚需補充某些資料或證明文件的,可以決定緩評。第十五條 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工作辦公室應當及時將緩評項目和緩評理由通知推薦部門。待其充分做好有關工作後,推薦部門最遲於緩評後第三年度推薦截止日之前向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工作辦公室提出復評要求。第十六條 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專業(學科)評審委員會初評工作結束後,國家科委向社會公布初評結果。自公布之日起,60天內為異議期,廣泛征求各界意見。涉及國家安全和國防專用的項目在適當範圍征求意見。第十七條 對項目的異議,分為實質性異議和非實質性異議。對項目關鍵技術的創新性、先進性、實用性和國家科技獎勵推薦書填寫不實的意見,稱為實質性異議。
對項目的主要完成單位、主要完成人的意見,稱為非實質性異議。第十八條 異議期內,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初評結果持有不同意見,均可以書面形式向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工作辦公室提出。異議處理按以下程序進行:
(壹)實質性異議由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工作辦公室負責協調,有關推薦部門協助。
1.推薦部門接到異議通知後,應及時通知被異議方書面回復有關異議內容。
2.有關推薦部門審核異議方或被異議方的書面材料後,並將調查、核實的情況及形成的意見送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工作辦公室審核。
3.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工作辦公室認為必要時,可以組織評委及專家調查處理,形成處理意見,經國家科學技術獎勵評審委員會審定後將處理意見通知異議雙方。
(二)非實質性異議壹般由推薦部門負責處理,處理意見報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工作辦公室審核。涉及跨部門的異議處理,由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工作辦公室負責協調,相關推薦部門協助,其處理程序參照實質性異議處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