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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專利分類的起因是什麽?

國際專利分類法(IPC)是壹種國際統壹的標準化專利分類方法。由於其完整性、科學性和適用性,現在幾乎被世界上所有建立了專利制度的國家所采用。我國自1985年4月專利制度實施以來,壹直采用這種分類方法。

為了促進歐洲在科學技術方面的密切合作與協調,1951年,歐洲委員會專利專家委員會決定成立專利分類專門工作組,並開始編制國際專利分類表。經過三年的研究,1954 65438+2月,包括英、法、德、意在內的15個歐洲國家在巴黎簽署了《歐洲發明專利國際分類協定》,作為該協定的附件。產生了壹個“歐洲專利發明國際分類公約”,分類和分類表(包括其分類號)都縮寫為IPC(國際專利分類)。該分類表由上述專利專家委員會修訂,於1968年2月通過,並於1968年9月生效。該分類表是國際專利分類表的第壹版。

由於國際專利分類在短時間內被許多國家(包括歐洲理事會成員國和許多非成員國)采用,國際知識產權保護局(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的前身)於1969年開始參與國際專利分類的管理和修訂,並於1971年3月召開了專門會議。在這次會議上,該協定的簽署國達到了72個國家,因此這次會議是國際專利分類國際化的重要標誌。需要說明的是,雖然很多國家沒有加入斯特拉斯堡聯盟,但仍然采用國際專利分類,比如中國。

根據上述協議,國際專利分類表每五年修訂壹次,目前使用的第八版於2000年6月65438+10月1日生效。* * *包括八個部門和大約62000個明細。

這裏需要註意的是,各國在專利文獻中都有記載國際專利分類號,壹般寫成Int。CI×,其中×是版本標記。比如Int。人工耳蝸植入..3 A47C1/14表示分類號按第三版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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