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準許進出口的貨物、進出境物品,由海關依法征收關稅。
2、進口貨物的增值稅由海關代征。
3、進口的應稅消費品的消費稅由海關代征。
4、噸稅由海關負責征收。海關征收噸稅應當制發繳款憑證。應稅船舶負責人繳納噸稅或者提供擔保後,海關按照其申領的執照期限填發噸稅執照。
海關是依據本國(或地區)的法律、行政法規行使進出口監督管理職權的國家行政機關。
英語Customs壹詞,最早是指商人販運商品途中繳納的壹種地方稅捐,帶有“買路錢”或港口、市場“通過費”、“使用費”的性質。
各國政治、經濟情況不盡相同,海關職責也有差異,即使同壹國家,各個歷史時期海關職責也有變化。但以下幾項職責是絕大多數國家海關基本相同的:
①對進出口貨物、旅客行李和郵遞物品、進出境運輸工具,實施監督管理,有的稱作通關管理,有的稱作保障貨物、物品合法進出境。
②征收關稅和其他稅費。許多國家海關除征收關稅外,還在進出口環節代征國內稅費,例如增值稅、消費稅和石油稅等。有些國家海關,還征收反傾銷稅、反補貼稅和進口商品罰金等。
③查緝走私。各國海關部對逃避監管、商業瞞騙偷逃關稅行為進行查緝,尤其對走私禁止和限制進出境的貨物、物品,特別是毒品,每壹個國家海關都加大查緝力度。
其他部分或個別國家海關具有的特殊職能:如編制對外商品貿易統計、保稅管理、沿海巡邏警戒、管理航行壹級保護版權和專利權等。
21世紀初,有些國家除對傳統的有形貿易(實物)監管外,還對無形貿易(服務貿易)進行監管。許多國家政府指令該國海關履行國際出口管制制度,即對高科技產品、導彈技術產品、核相關雙重用途產品、生化武器、常規武器、環境汙染物質和有毒廢料、瀕危物種、文物等進行管理制。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海關法》規定,中國海關職能有4項:監管、征稅、查私和編制海關統計。
法律預計
《中華人民***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第四條 除本條例第十壹條規定外,納稅人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以下統稱應稅銷售行為),應納稅額為當期銷項稅額抵扣當期進項稅額後的余額。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
當期銷項稅額小於當期進項稅額不足抵扣時,其不足部分可以結轉下期繼續抵扣。
第十四條 納稅人進口貨物,按照組成計稅價格和本條例第二條規定的稅率計算應納稅額。組成計稅價格和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組成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消費稅
應納稅額=組成計稅價格×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