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留學人員申請上海市永久居留實施細則》第四條。
(1)在國外高水平大學、國際知名科研機構擔任相當於副教授、副研究員以上職務的留學人員,在世界500強知名企業、跨國公司擔任高級管理、技術、科研職務的人員,或被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為高層次人才的人員,在國外高水平大學獲得博士學位的人員等。,全職來本市工作後可以直接申請落戶。
(二)用人單位列入《上海市科技創新職業清單》的留學人員,在境外高水平大學取得科學、技術、工程、數學專業本科及以上學歷,經本市重點行業、重點區域、基礎研究領域用人單位引薦,在本市全日制工作並繳納六個月社會保險費後,可申請落戶。
(3)擁有專利、科研成果、專有技術等的負責人和核心團隊成員。在本市設立留學人員企業(壹般合計不超過3人),企業正常經營,從業人員不少於1人(不含企業負責人),按規定繳納6個月社會保險費後可申請落戶。企業註冊資本不低於50萬元(實繳),留學人員企業負責人為第壹大股東(不含股份轉讓和後期註資),個人持股壹般不低於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