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刪除”制度起源於美國的《千年數字版權法案》,意在互聯網產業發展與版權人權益保護之間取得平衡。特定類型的網絡服務提供者會對權利人通報的涉嫌侵權內容采取刪除、屏蔽等必要措施,從而快速高效地解決網絡版權糾紛。
我國在2006年的《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中正式引入了這壹制度。之後,在壹系列法律法規中明確,如正在審議的侵權責任法和電子商務法,互聯網服務提供商應在特定情況下承擔解決當事人之間爭議的責任。但在實踐中,互聯網領域的當事人之間的糾紛,已經超出了“通知-刪除”制度建立之初“單純糾紛”的場景設定。
以電子商務第三方平臺日常實踐中遇到的專利糾紛為例,專利權人以平臺內商家銷售的商品侵犯其著作權為由,要求第三方平臺刪除相關商品。但由於判斷專利侵權需要很強的專業性,平臺很難確認商家銷售的商品很可能構成侵權,但如果不刪除,就會面臨專利權人要求連帶責任的法律風險。
“寒蟬效應”由此產生。平臺可以直接刪除商品來維護自身利益,但誤刪的後果由商家自己承擔。高昂的維權成本讓商家望而卻步,難以實現糾紛解決應有的“公平正義”。
為了解決互聯網服務提供商面對復雜糾紛能力不足的問題,互聯網法院有必要提供快速高效解決糾紛的新思路,引入快速高效確認糾紛及其是非曲直的新機制,互聯網服務提供商可以利用“通知-刪除”機制的高效運行來解決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