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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機械專利代理機構招聘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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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

註冊條件

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並符合下列條件的中國公民,可以報名參加國家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

1.1.8周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理工科大學畢業或同等學歷;

3.熟悉專利法及相關法律知識;

4.從事科學技術工作或者法律工作兩年以上。

高等學校理工科專業畢業是指取得國家承認的理工科大學專科及以上學歷,並取得畢業證書。

註冊材料

申請人註冊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1.當年全國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報名表

2.本人有效身份證(居民身份證、軍官證、護照、永久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3.學歷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4.工作證明原件

5.近期壹寸彩色免冠照片三張。

6.考試報名費

申請人可以從國家知識產權局網站下載申請表。

考試內容

申請人可以根據每年壹次的全國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指南進行復習備考。

內容包括:專利法律知識、相關法律知識和專利代理實務。

目前國家知識產權局沒有長期的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培訓班,只有盤古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網等機構開辦的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培訓班。

試卷題目

考試內容包括專利法律知識【1】(總分150)、相關法律知識(總分100)、專利代理實務(總分150)。

考試以閉卷方式進行。專利法律知識及相關法律知識采用填塗機閱讀答題卡的方式,專利代理實務科目采用討論答題和實際書寫的方式。

考試錄取

錄取方式是以專利法律知識和相關法律知識之和(稱為“法律知識”部分)確定壹個分數線,專利代理實務(稱為“代理實務”部分)單獨確定壹個分數線,雙合格分數線優先錄取。專利代理人考核委員會每年根據專利工作的實際需要和當年試題的難易程度,分別確定法律知識部分和代理實務部分的合格分數線。

考生當年法律知識部分或代理實務部分考試成績通過該部分合格分數線的,由評委會辦公室發放該部分合格報告單,合格記錄自當年起三年內有效。考生需要在未來兩年內補考,通過另壹部分考試。考生在三年內未通過兩部分考試的,再次參加考試的,合格分數線記錄期重新計算。

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實施辦法

第壹

為了規範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和《專利代理人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

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采用全國統壹考試方式,每年舉行壹次。

文章

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包括以下考試科目:

(壹)專利相關的基本法律知識;

(二)專利申請文件的撰寫;

(三)專利申請程序、審批程序和文獻檢索;

(四)專利審批標準和審查與無效宣告。

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采取閉卷筆試的形式進行。

第四條

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由專利代理人考試委員會組織。

專利代理人考試委員會由國家知識產權局、國務院有關部門、中華全國專利代理人協會有關人員和專利代理人代表組成,主任委員為國家知識產權局。

專利代理人考試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國家知識產權局,負責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的具體工作。

第五條

專利代理人考試委員會應當在舉行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的六個月前發出通知,公布考點城市、考試時間等事項。

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由專利代理人考試委員會統壹命題,命題範圍以專利代理人考試委員會制定並公布的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大綱為準。

第六條

各考點所在市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知識產權局成立專利代理人資格審查領導小組,承擔受理申請、審查申請人資格、設立考場、組織考試等工作。

第七條

報名參加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的人員,應當符合《專利代理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能參加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

(壹)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被取消專利代理人資格的;

(三)因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情形被取消考試資格未滿三年的。

第八條

報名參加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的,應當按照國務院價格管理部門會同國家知識產權局制定的標準繳納考試報名費。

第九條

地方知識產權局、中華全國專利代理人協會及相關機構和組織可以舉辦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培訓班,但不得強制要求考試申請人參加培訓,也不得強制要求學員購買其指定的教材或其他輔助考試資料。

第十條

參加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的人員不得參加考試,不得從事與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有關的教學、答疑、輔導等活動。

第十壹條

參加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的人員違反考場規則的,監考人員應當予以制止並給予警告。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考點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知識產權局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領導小組可以作出取消其考試資格的決定:

(壹)代替他人或者他人參加考試的;

(二)抄襲他人答題卡或者試卷,傳遞答題卡或者試卷以及與考試內容有關的信息;

(三)嚴重擾亂考場秩序或者威脅考試工作人員人身安全的;

(四)與考試工作人員串通,塗改答題卡或者答題卡的。

第十三條

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實行全國統壹閱卷,考試成績由專利代理人考核委員會辦公室公布。

第十四條

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合格分數線由專利代理人考試委員會確定,並由專利代理人考試委員會辦公室公布。

第十五條

參加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的人員達到公布的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成績的,頒發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代理人資格證書》。

第十六條

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的報名、考場設置、試卷運輸和保管、考試規則、監考、評卷和分數驗證等具體考試規則另行制定並公布。

第十七條

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工作人員應當嚴格按照本辦法和考試規則的要求,開展與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相關的各項工作。參與出題、運送、保管試卷、監考的工作人員應當嚴格遵守保密制度;參與閱卷的工作人員要認真負責,公平公正。

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六十七條的規定追究責任。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國家知識產權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4年4月6日起施行。

專利代理人即將更名為專利代理人。

鑒於專利代理在專利制度正常運行中的重要作用,國務院法制辦於2011年2月公布的《專利代理條例(修訂送審稿)》將“專利代理人”的稱謂改為“專利代理人”,並對取得資格證書和頒發執業證書作出了全面規定。

國務院法制辦負責人表示,這壹變化是為了提升從事專利代理事務的專業人員的社會地位,增強他們的榮譽感。以及指在中國境內執業需要行政許可的其他專業人員的名稱,如律師、醫生、註冊會計師等。,以及歐美等發達國家專利代理從業人員的姓名,才做出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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