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效宣告請求的理由包括:
(1)不符合專利法第二條的規定,即被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創造不屬於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的保護對象;
(二)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條第壹款的規定,即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將在中國完成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向外國申請專利,但未事先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進行保密審查的;
(三)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即被授予專利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不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適用性;
(四)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即被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專利是現有的外觀設計,與在先合法權利沒有明顯區別或者沖突;
(五)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的規定,即授予專利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說明書不清楚、不完整,致使本領域技術人員無法實現的;
(6)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四款的規定,即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權利要求沒有說明書為依據,權利要求的保護範圍不明確;
(7)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即被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專利沒有清楚地表明要求保護的產品;
(八)不符合專利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即專利申請文件的修改超出了原申請文件記載的範圍;
(九)不符合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即被授予專利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獨立權利要求缺乏解決技術問題的必要技術特征;
(10)不符合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三條第壹款的規定,即被授予專利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是分案申請,並且分案申請的內容超出原申請的範圍;
(11)屬於專利法第五條的規定,即被授予專利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是違反法律、社會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發明創造;
(12)屬於專利法第二十五條,即專利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屬於科學發現、智力活動的規律和方法、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動物和植物的物種、通過核轉化獲得的物質、主要對平面印刷品的圖案和顏色起標記作用的外觀設計或者其組合中的任何壹項;
(13)根據專利法第九條規定不能取得專利權的,同樣的發明創造存在重復授權的情況。
本案是國內首例智能產品語音指令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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