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擬訂部專利工作規劃和計劃,組織協調全部專利工作,對部屬單位專利工作進行指導;
2.管理部內的專利許可證貿易,參與技術引進中的有關專利工作;
3.領導部專利服務機構的工作,對部內其他專利服務機構進行業務指導;
4.管理部和部屬專利服務機構的專利代理人、企業專利工作者的培訓和考核工作;
5.組織專利工作的宣傳和教育工作;
6.調處部屬單位的專利糾紛;
7.組織專利技術的開發、實施,監督對發明人或設計人的獎酬工作;
8.會同部保密委員會,對部屬單位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經濟利益的項目,進行專利申請前的保密審查;
9.籌集和管理專利基金,辦理專利基金的審批手續;
10.會同有關司、局辦理向國外申請專利的審批手續。第六條 企事業單位應由壹名技術副廠長(經理、所長)或總工程師分管專利工作,大中型廠、所可根據自己的情況設立專利管理機構,或由科技管理機構承擔專利管理工作;小型廠、所可把專利管理工作設在科技管理機構內由專人負責。為保證專利工作正常開展,各單位的專利工作人員要保持相對穩定。第七條 各單位負責專利管理工作的機構為本單位的專利管理部門,其主要任務是:
1.協助制定本單位的科研、生產、計劃及發展規劃,制定本單位專利工作計劃,負責組織本單位具備專利條件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
2.管理本單位的專利法律事宜,處理和協調本單位有關的專利糾紛;
3.會同保密部門對本單位申請專利項目進行保密審查;
4.對本單位的技術是否申請專利提出審查意見,對本單位的個人申請專利提出是否為非職務發明的審查意見;
5.管理本單位的專利許可證貿易,參與有關專利的技術引進工作;
6.負責對本單位專利工作者的培訓,獎勵,考核及聘任等工作。支持本單位的專利工作者參加部專利管理機關組織的活動;
7.按中華人民***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的規定,提出對本單位職務發明人或設計人獎勵的意見,鼓勵本單位的發明創造;
8.籌集和管理本單位的專利基金;
9.向本單位的職工宣傳普及專利知識。第八條 各單位應珍惜自己的科研成果,把專利工作同科技、生產管理工作相協調,對需要或適合申請專利的項目,必須在申請專利後方可進行下列工作:
1.進行科技成果鑒定、技術交流、論文發表、產品驗收、產品投放;
2.參加各種形式的交易會、展覽會、技術投標;
3.進行技術合作、技術入股、技術開發、技術咨詢。第九條 各企事業單位每年底要向部書面報告專利工作情況,提出下年度的專利工作安排。各單位在向中國專利局申請專利以後,要向部專利管理機關報送申請文件副本壹式壹份(請求書,受理通知書,說明書及說明書附圖、權利要求書、摘要)。第十條 部屬單位簽訂轉讓專利申請權或專利權合同的,應在合同生效後壹個月內,將合同副本及有關文件(材料)報到部專利管理機關,未經備案發生專利糾紛的,部專利管理機關不予受理。
部屬單位向國外和國內的外國單位或中外合資企業轉讓專利申請權或專利權的,必須經部專利管理機關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