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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促進民營經濟發展條例(2019修訂)

第壹章 總 則第壹條 為了促進民營經濟高質量發展,保護民營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工作。

本條例所稱民營經濟組織,是指在本市依法設立或者開展投資、經營的,除國有及國有控股以外的內資企業法人、非法人企業以及個體工商戶等各類經濟組織。第三條 促進民營經濟發展應當堅持市場調節、政策引導、平等待遇、依法規範、完善服務、保障權益的原則。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做好下列工作:

(壹)加強對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工作的領導,完善工作機制,加強統籌協調;

(二)將民營經濟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民營經濟發展公***服務和保障體系;

(三)設立民營經濟發展專項資金,建立民營企業紓困救助基金;

(四)以培育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為引領,實施中小企業培育工程;

(五)支持民營企業開展技術改造,推動企業實施高端制造、智能制造、綠色制造、精品制造、服務型制造,實現規模以上民營制造業企業技術改造全覆蓋;

(六)落實減稅降費政策,降低企業成本,減輕企業負擔;

(七)實行政府采購首購制度,優化審批服務,支持民營企業創新發展;

(八)支持民營企業加強管理人才隊伍建設,引進人才、培訓人才;

(九)營造公平競爭環境,建立政府與民營經濟組織長效溝通機制、企業服務機制,為民營企業實行精準服務。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經濟和信息化部門是促進民營經濟發展的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指導、協調、服務民營經濟的發展,並會同有關部門做好下列工作:

(壹)組織宣傳、解讀並實施促進民營經濟發展的法律、法規、政策;

(二)定期發布有關民營經濟發展的行業動態、優惠政策等信息;

(三)研究民營經濟發展現狀,擬訂促進民營經濟發展的具體措施;

(四)舉辦民營中小企業與大型企業配套合作對接活動,鼓勵、指導民營中小企業開展網絡銷售;

(五)指導、協調民營經濟組織創業、融資、參與科技創新、申請科研項目、申報專利、登記版權、人才培訓等工作;

(六)協助企業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引導民營企業提升經營、管理水平,建立現代企業制度;

(七)管理、使用民營經濟發展專項資金;

(八)落實民營經濟組織應當享有的優惠政策和獎勵;

(九)依法維護民營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第六條 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發展和改革、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市場監管、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科技、國有資產、教育、金融、稅務、交通運輸、商務、衛生健康、統計、公安、司法行政等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同做好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工作。

工商聯、工會、***青團、婦聯、殘聯以及其他社會組織,應當協同做好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工作,並維護民營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

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新站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安徽巢湖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和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本轄區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工作。第七條 民營經濟組織應當合法經營、誠實守信、公平競爭、依法納稅、履行社會責任,不得損害勞動者合法權益,不得損害社會公***利益。第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多種方式,加強對民營經濟發展以及民營企業創業創新典型、民營企業家先進事跡的宣傳,按照有關規定開展評選表彰,營造有利於民營經濟發展的良好社會輿論環境。第二章 保障與鼓勵第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在制定、實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土地利用計劃時,民營經濟投資主體享受同等待遇。對於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產業結構調整方向且達到規定投資強度的民營經濟組織的項目用地,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給予支持。第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建設創業基地,做好基礎設施及配套設施建設,為民營經濟組織創業提供保障。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利用現有存量用地、閑置廠房、專業化市場等場所,建設創業孵化基地,為民營經濟組織創業提供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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