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行“兩雜”種子銷售許可制度。本市“兩雜”種子由市縣農業部門下屬的種子公司專營。其他需要經營“兩雜”種子的單位和個人,應向當地種子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經市、縣農業主管部門批準發給“兩雜”種子銷售許可證,再到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領取“營業執照”或憑此證變更工商登記範圍後,方可向當地農業部門的種子公司購銷種子,並應按批準的種子種類和地點經營。“兩雜”種子銷售許可證有效期為壹年。第七條“兩雜”種子生產者和經營者利用廣播、電視、報紙等新聞媒體進行“兩雜”種子經營廣告宣傳,必須經市、縣種子管理機構批準,否則,廣大發布者不得發布其種子經營廣告。第八條為保證全市“兩雜”種子生產,建立全市“兩雜”種子生產基金。基金資金來源:
(壹)市政府每年從1995農業發展資金中安排50萬元;
(二)從種子經營者的“兩雜”種子銷售總額中,按“兩雜”種子年度銷售總額的2%提取,並由市“兩雜”種子生產領導小組辦公室監督支付。逾期未交的單位和個人,由市“兩雜”種子生產領導小組責成有關部門采取相應措施予以落實。第九條市人民政府安排的專項資金和從“兩雜”種子經營者“兩雜”種子年銷售總額中提取的部分資金,轉入市“兩雜”種子生產領導小組辦公室賬戶,專款專用。“兩雜”種子生產基金的支出,由市“兩雜”種子生產領導小組組長審批,並應定期公布基金收支情況。市財政、審計部門應加強對“兩雜”種子生產資金的監督檢查。第十條全市“兩雜”種子生產基金應當用於下列支出:
(壹)“兩雜”種子的保險費用;
(二)取得“兩雜”種子生產專利權、專利開發權、非專利技術使用權和轉讓權所支付的費用;
(三)“兩雜”種子新品種的管理、研發費用;
(四)對從事“兩雜”種子生產和經營的科技人員和管理人員的獎勵費。
從事“兩雜”種子生產的科技人員和管理人員的獎勵條件和標準應參照《合肥市農業科技人員獎勵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合政[1992]164號)和市人民政府關於該辦法的修訂文件(合政[1994]65438號)第十壹條未取得“兩雜”種子生產許可證或銷售許可證而擅自生產或經銷“兩雜”的 由種子管理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查處; 生產者或經營者生產或經營的“兩雜”種子不符合質量標準或以次充好和擅自提高種子銷售價格的,分別由技術監督、工商、物價部門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