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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雜交水稻和雜交油菜種子生產經營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了加強本市雜交水稻和雜交油菜(以下簡稱“兩雜”)種子的生產和管理,保護“兩雜”種子生產者、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含三縣)內從事“兩雜”種子生產經營的單位(含部屬、省屬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第三條市“兩雜”種子生產領導小組負責“兩雜”種子生產和管理的領導和宏觀決策。市農林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兩雜”種子的生產、經營和管理工作,其日常管理由市種子管理站具體負責。第四條市、縣農業部門的種子公司負責本市“兩雜”種子的生產,必須按本市分產計劃生產“兩雜”良種,並應加強“兩雜”種子生產基地的建設,逐步使主要雜交組合自給有余。市農業部門種子公司負責“兩雜”種子的親本選育和種子供應。第五條本市“兩雜”種子生產實行許可制度。凡具備生產“兩雜”種子條件的單位和個人,需要生產“兩雜”種子,必須在農作物播種前三個月內向市種子管理站提出申請。經市“兩雜”種子生產領導小組審核,市農林局批準,在當地種子管理機構取得生產許可證後,方可生產。許可證在壹個種子生產周期內有效。其生產的種子必須納入市計劃供種管理,由市縣農業部門種子公司統壹加工、包裝、組織供種,並執行物價部門規定的價格。種子管理機構的種子檢驗部門負責對“兩雜”種子生產者生產的種子進行質量檢驗。第六,全市“兩雜”種子經營實行計劃管理。市縣農業部門的種子公司要根據本市“兩雜”種子生產領導小組確定的“兩雜”種子發展規劃和“兩雜”種子的實際種植面積,制定本市“兩雜”種子的營銷計劃,保證大田生產用種。

實行“兩雜”種子銷售許可制度。本市“兩雜”種子由市縣農業部門下屬的種子公司專營。其他需要經營“兩雜”種子的單位和個人,應向當地種子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經市、縣農業主管部門批準發給“兩雜”種子銷售許可證,再到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領取“營業執照”或憑此證變更工商登記範圍後,方可向當地農業部門的種子公司購銷種子,並應按批準的種子種類和地點經營。“兩雜”種子銷售許可證有效期為壹年。第七條“兩雜”種子生產者和經營者利用廣播、電視、報紙等新聞媒體進行“兩雜”種子經營廣告宣傳,必須經市、縣種子管理機構批準,否則,廣大發布者不得發布其種子經營廣告。第八條為保證全市“兩雜”種子生產,建立全市“兩雜”種子生產基金。基金資金來源:

(壹)市政府每年從1995農業發展資金中安排50萬元;

(二)從種子經營者的“兩雜”種子銷售總額中,按“兩雜”種子年度銷售總額的2%提取,並由市“兩雜”種子生產領導小組辦公室監督支付。逾期未交的單位和個人,由市“兩雜”種子生產領導小組責成有關部門采取相應措施予以落實。第九條市人民政府安排的專項資金和從“兩雜”種子經營者“兩雜”種子年銷售總額中提取的部分資金,轉入市“兩雜”種子生產領導小組辦公室賬戶,專款專用。“兩雜”種子生產基金的支出,由市“兩雜”種子生產領導小組組長審批,並應定期公布基金收支情況。市財政、審計部門應加強對“兩雜”種子生產資金的監督檢查。第十條全市“兩雜”種子生產基金應當用於下列支出:

(壹)“兩雜”種子的保險費用;

(二)取得“兩雜”種子生產專利權、專利開發權、非專利技術使用權和轉讓權所支付的費用;

(三)“兩雜”種子新品種的管理、研發費用;

(四)對從事“兩雜”種子生產和經營的科技人員和管理人員的獎勵費。

從事“兩雜”種子生產的科技人員和管理人員的獎勵條件和標準應參照《合肥市農業科技人員獎勵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合政[1992]164號)和市人民政府關於該辦法的修訂文件(合政[1994]65438號)第十壹條未取得“兩雜”種子生產許可證或銷售許可證而擅自生產或經銷“兩雜”的 由種子管理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查處; 生產者或經營者生產或經營的“兩雜”種子不符合質量標準或以次充好和擅自提高種子銷售價格的,分別由技術監督、工商、物價部門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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