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合夥人能否以勞務作為出資1。全體合夥人協商壹致後,普通合夥人可以用勞務作為出資。2.至於什麽樣的人可以出資提供勞務,出資提供勞務的合夥人的特殊技能如何量化,法律沒有做出具體規定,而是由各合夥人自行協商確定。但是,有限合夥人不得以勞務出資。3.普通合夥人的出資方式(1)貨幣:合夥人用於出資的貨幣應為合夥人自有資金或其管理、支配的資金。(2)實物:企業生產經營所需的各種貨幣以外的有形財產。1.合夥人出資的實物必須是自己的或者在合夥企業經營過程中能夠完全由自己支配的實物。2.壹般不能完全控制的財產、已被抵押的實物、短期出租給他人的實物都不應作為實物投資。(3)知識產權:主要包括商標權、專利權(包括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著作權(版權)、技術秘密。(4)土地使用權:合夥人以土地使用權出資的,必須以固定價格出資,並依法辦理土地使用權轉讓手續。(五)勞務:合夥人以勞務出資的,評估方法由全體合夥人協商確定,並在合夥協議中約定。(六)其他產權出資方式。2.合夥企業和有限責任公司有什麽區別?(1)合夥企業從其設立的基礎和特點來看,是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壹般是無條件的。其特點是:合夥協議是合夥企業成立的法律依據。合夥企業需要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組合而成的商業組織,合夥人必須* * *共同出資,* * *共同經營,* * *自負盈虧,* * *承擔風險,* * *共同從事經營活動,才能分享經營收益。有限責任公司是指由兩個以上、五十個以下股東共同出資,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登記註冊的經濟組織。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包括國有獨資公司和其他有限責任公司。其特征是:有限責任公司具有法人資格,法人是社會組織和集合主體。(二)從成立條件來看,1。對投資人數量的要求:根據《合夥企業法》的規定,合夥企業應當由兩個以上合夥人設立,有限合夥企業應當由兩個以上合夥人設立,不足五十個合夥人;有限責任公司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股東人數不足50人的,設立有限責任公司。2.出資要求:根據《合夥企業法》的規定,合夥人可以用現金、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也可以用勞務出資。但是,有限合夥企業中的有限合夥人不能以勞務出資;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能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與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相比,合夥企業的合夥人在出資方式上更加靈活,突出表現在普通合夥人可以出資提供勞務。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十六條* * *合夥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也可以用勞務出資。合夥人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的,可以由全體合夥人協商確定,也可以由全體合夥人委托法定的評估機構評估。合夥人以勞務出資的,評估方法由全體合夥人協商確定,並在合夥協議中約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六十四條* * *有限合夥人可以以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作價出資。有限合夥人不得以勞務出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