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律師網大全 - 專利申請 - 河北省查處冒充專利行為暫行規定

河北省查處冒充專利行為暫行規定

第壹條為了加強專利管理,制止假冒專利行為,維護生產者、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冒充專利行為,是指將非專利產品或者方法聲明、標記為專利產品或者方法的行為。

下列行為也視為冒充專利:

(壹)將已經申請專利但尚未授予專利的產品或者方法聲明或者標明為專利產品或者方法;

(二)將專利申請已經撤回、視為撤回或者駁回的產品或者方法聲明或者標明為專利產品或者方法;

(三)將專利權被撤銷、宣告無效或者終止的產品或者方法,聲明或者標明為專利產品或者方法。第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專利產品或者方法進行廣告宣傳,不得以專利產品進行銷售,不得通過中介機構轉讓專利技術。第四條市(地)以上專利管理機關負責查處假冒專利行為。

受上級專利管理機關的委托,縣級專利管理機關可以查處假冒專利行為。

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協助專利管理機關查處假冒專利行為。第五條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專利管理機關舉報假冒專利的行為。

專利管理機關應當為舉報人保密,並對舉報有功人員給予獎勵。第六條。專利管理機關在查處假冒專利行為時,有權查閱、復制與案件有關的資料,有權查封假冒專利的標記和產品,有權制造假冒專利標記的模具、印刷版和其他專用工具。

專利管理機關在查處假冒專利行為時,應當對涉及的商業秘密保密。第七條假冒專利的,由專利管理機關責令停止假冒,公開更正,沒收假冒專利的標記,沒收制造假冒專利標記的模具、印刷版和其他專用工具,並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處以五萬元以下(含本數,下同)或者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第八條對冒充專利的產品和方法進行廣告宣傳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第九條銷售假冒專利產品或者通過中介轉讓假冒專利技術的,由專利管理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違法所得兩倍以下的罰款。第十條專利管理機關對當事人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出具處罰決定書。罰沒財物應當使用財政部門統壹印制的罰沒票據。

罰沒收入壹律上繳同級財政。第十壹條當事人對專利管理機關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復議、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專利管理機關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第十二條拒絕、阻礙專利管理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三條專利管理機關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由其所在單位、上級主管機關或者行政監察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四條本規定由河北省專利管理局負責解釋。第十五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 上一篇:邯鄲制藥股份有限公司的主導產品
  • 下一篇:呼倫貝爾學院是專科嗎
  • copyright 2024律師網大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