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律師網大全 - 專利申請 - 河北省民族宗教事務廳政策法規

河北省民族宗教事務廳政策法規

國家宗教事務局令

第七名

《宗教活動場所財務監督管理辦法(試行)》已經2010年7月7日國家宗教事務局局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3月6日起施行。

導演王作安

2010年1月11日

宗教活動場所財務監督管理辦法(試行)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宗教事務條例》、《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等,制定本辦法。壹、為了規範宗教活動場所的財務行為,加強對宗教活動場所的財務管理和監督,維護宗教活動場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權益。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宗教活動場所,是指依照《宗教事務條例》依法登記的寺院、宮觀、清真寺、教堂(以下簡稱寺觀教堂)以及其他固定的宗教活動場所。第三條宗教活動場所應當確保其資產安全有效,用於與其宗旨和社會慈善事業相壹致的活動。第四條宗教活動場所管理組織應當根據《宗教事務條例》、本辦法以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制定本場所的財務管理制度,並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第五條宗教活動場所應當成立財務管理小組,在場所管理組織的領導下,管理本場所的財務。財務管理小組壹般由當地管理機構的負責人、會計和出納組成。第六條宗教活動場所的合法財產和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哄搶、私分、損毀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凍結、沒收、處置宗教活動場所的合法財產。第七條宗教活動場所登記管理機關依法對宗教活動場所的財務管理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二章會計制度

第八條宗教活動場所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設置會計賬簿,並保證會計賬簿的真實、完整。宗教活動場所管理組織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場所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或者強令宗教活動場所的會計人員偽造、變造、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其他會計資料,提供虛假的財務會計報告。第九條宗教活動場所應當建立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及其他有關資料的檔案,並妥善保管。歸檔要求、保管期限和銷毀方法按照《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的規定辦理。第十條宗教活動場所應當配備會計人員負責會計事務,或者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代理記賬管理辦法》的規定,委托經依法批準設立的中介機構從事會計代理記賬工作。宗教活動場所不具備前款條件的,可以委托有關宗教團體的會計人員代理會計事務;或者在登記機關的指導下,共同聘請會計師代理其會計事務。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必須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第十壹條宗教活動場所的會計、出納和財務管理團隊的負責人為不同的人,不得相互兼任。宗教活動場所的會計人員、出納人員和財務管理小組負責人之間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近姻親關系以及其他特殊密切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三章預算管理

第十二條宗教活動場所壹般應當制定本場所的年度預算,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並以適當方式通知當地信教公民。第十三條宗教活動場所的年度預算由收入預算和支出預算組成。總的來說,預算要自己平衡,量入為出。

第四章收入管理

第十四條宗教活動場所的收入主要包括: (壹)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接受國內外組織和個人的捐贈;(二)提供宗教服務的收入和宗教活動門票收入;(三)發行宗教用品、宗教藝術品和宗教出版物的收入;(四)社會慈善和其他社會服務收入;(5)政府資助;(六)其他合法收入。第十五條宗教活動場所的各項收入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的規定及時入賬,納入本場所的財務管理。第十六條宗教活動場所接受國內外組織和個人的捐贈,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向捐贈人出具由財政部門印制的收據或者印有本場所統壹編號的收據,並加蓋本場所印章。接受的捐贈應當及時入賬,實物捐贈應當按照《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的規定入賬。宗教活動場所設有募捐箱的,該場所應當指定三人管理募捐箱。開啟募捐箱時,須有三人同時在場,當場清點捐贈金額,三人登記簽名後,交由本場所財務管理人員錄入。第十七條宗教教職人員和其他任何人員不得將宗教活動場所的財產據為己有。宗教教職人員接收的捐贈給宗教活動場所的款物,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及時入賬。第十八條政府用於宗教活動的資金,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第十九條宗教活動場所應當在銀行開立單位銀行結算賬戶,不得將宗教活動場所的資金存入個人銀行結算賬戶。

第五章支出管理

第二十條宗教活動場所的收入應當用於與其宗旨相壹致的活動和社會慈善事業。宗教活動場所的支出主要包括: (壹)宗教事務支出;(二)基本建設支出;(三)宗教教職人員的生活費和其他人員報酬支出;(四)日常支出;(五)從事慈善和其他社會服務的支出;(六)其他支出。第二十壹條宗教活動場所的支出必須經財務小組負責人簽字,報該場所管理組織負責人審批。重大支出必須經網站管理機構集體研究同意。確需聽取信教公民意見的,應當征求信教公民的意見。第二十二條宗教活動場所出借資金必須經當地管理組織集體研究批準。借款人應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貸款證明,貸款金額較大的,借款人應提供擔保或抵押。第二十三條宗教活動場所借款,應考慮自身還款能力,經當地管理組織集體研究同意,確保及時還款。

第六章資產管理

第二十四條宗教活動場所應當制定嚴格的內部控制制度,確保宗教活動場所財產的保值增值。第二十五條宗教活動場所的資產包括流動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長期投資。第二十六條宗教活動場所的流動資產是指能夠在壹年內(含壹年)變現或者消耗的資產,主要包括現金、銀行存款、應收賬款、預付賬款、短期投資、存貨和待攤費用。宗教活動場所應當加強流動資產管理,建立健全現金、銀行存款、應收賬款、存貨等流動資產的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第二十七條宗教活動場所的固定資產,是指壹般設備單位價值在500元以上、特殊設備單位價值在8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並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質形態的資產,主要包括房屋建築物、專用設備、通用設備、交通工具、文物及展品、圖書等固定資產。宗教活動場所應當對固定資產進行登記,設置固定資產明細賬或者固定資產卡片,進行明細核算,定期或者不定期對固定資產進行盤點,每年年底前進行壹次全面盤點。固定資產的盤盈盤虧應及時鑒定,並出具書面報告,經本場所管理機構集體研究同意後,在最終結算前辦理。宗教活動場所固定資產的出租、轉讓和報廢,應當由該場所管理組織集體研究決定。第二十八條宗教活動場所無形資產,是指宗教活動場所擁有的不具有實物形態,但能夠為其提供壹定權利的資產,包括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等。宗教活動場所無形資產的轉讓,應當經該場所管理組織集體研究決定,取得的收入計入該場所的收入。第二十九條宗教活動場所應當定期或者至少在每年年終對資產進行盤點,做到賬物相符、賬實相符。第三十條宗教活動場所使用的土地和自有房屋應當辦理土地使用權和房屋產權登記。用於宗教活動的房屋、構築物及其附屬的宗教教職人員生活用房不得轉讓、抵押或者作為實物投資。第三十壹條宗教活動場所占用、使用的文物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妥善保護,不得損壞。

第七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二條宗教活動場所應當定期或者至少在每年年度結束後三個月內向登記機關提供財務報告,包括資產負債表、業務活動表、現金流量表、接受和使用捐贈情況以及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要求的相關附表。宗教活動場所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對宗教活動場所提交的財務報告進行審查,發現問題,及時督促和指導宗教活動場所進行整改。第三十三條宗教活動場所應當以適當方式定期公布財務收支和接受、使用捐贈的情況,接受信教公民的監督。信教公民提出的合理意見和建議,場所管理組織應當采納。第三十四條宗教活動場所的會計人員有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其他有關規定實施財務監督,並有權對本場所的財務違法行為向登記管理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提出意見和舉報。第三十五條宗教活動管理組織的主要負責人和財務管理小組負責人離任時,登記管理機關應當組織對其進行財務審計。宗教活動場所更換會計人員時,應當由該場所管理組織集體研究決定,並監督辦理交接手續。第三十六條宗教活動場所撤銷或者終止時,應當進行清算。宗教活動場所進行清算時,應當在其登記管理機關和有關部門的監督指導下,對該場所的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全面清理,編制財產目錄和債權債務清單,提出財產作價依據和債權債務處理辦法,妥善處理遺留問題。清算後的剩余財產應當用於與該場所宗旨相壹致的事業。第三十七條本辦法對宗教活動場所的會計事務沒有規定的,從《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執行。

第八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宗教活動場所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由登記機關依照《宗教事務條例》第四十壹條的規定,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責令該場所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情節嚴重的,撤銷該場所的登記。第三十九條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其他法律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附則

第四十條本辦法自201年3月6日起施行。

  • 上一篇:2022淮安人才購房補貼可以領多少錢(2022淮安人才購房補貼可以領多少錢啊)
  • 下一篇:如何挑選紅木餐桌椅紅木餐桌椅的品牌有哪些?
  • copyright 2024律師網大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