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科學技術發展規劃,進行重大決策,應當充分聽取科學技術工作者的意見。第七條 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有重點、有選擇地組織開展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經費在研究開發經費總額中應占適當比例。第八條 科學技術項目實行合同制、責任制,重大科學技術項目實行招標制。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建立和發展技術市場,扶持技術貿易和中介機構,開展技術轉讓、咨詢、中介、承包、入股多種形式技術貿易活動。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組織制定科學技術普及工作總體規劃,並納入各級科學技術、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協調和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的科學技術普及活動。第十壹條 積極支持軟科學研究,扶持信息、咨詢產業,推進科學技術文獻、科學技術成果、專利技術等信息服務的現代化和社會化。第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重視發揮科學技術協會在促進科學技術進步中的作用。
各級科學技術社會團體應當積極組織廣大科學技術工作者在推進學科建設、普及科學技術知識、培養專門人才、開展咨詢服務、促進學術交流、維護科學技術工作者的合法權益等方面,發揮積極作用。第三章 科學技術與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鼓勵研究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材料、新工藝。省有關部門制定和推薦更新換代產品、限制落後生產工藝技術和淘汰產品目錄;制定主要行業原料、能源消耗限制指標和環境保護標準,並定期發布。第十四條 企業是技術開發的主體,依法享有推進技術進步的自主權。企業必須把推進科學技術進步作為發展生產和提高經濟效益的主要手段,調整產品結構,加快技術改造,開發新產品、新工藝,加強企業管理,增強企業的競爭能力。
企業、企業集團應建立和完善技術開發機構,保障其相應的經費、設施和技術人員。
企業應當采取措施,開展群眾性的合理化建議和技術革新活動。第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行業協會根據行業和企業特點,建立企業技術進步考核制度。
企業建立健全職工技術培訓制度,實行職業資格證書制度,推行工人技師制度。第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根據本行政區域農業經濟和科學技術發展的實際需要,制定和組織實施科學技術攻關計劃和農業科學技術成果推廣,發展高產、優質、高效的現代化農業,發展科學技術含量高的農村支柱產業。第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農業技術推廣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農業技術推廣體系。縣、鄉(鎮)建立農業技術推廣服務機構,村設立農業技術服務組或者農民技術員。
市(地)、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可以根據農業技術推廣的需要,規劃建設農業技術成果試驗示範推廣基地、良種繁育基地。
發展農業科學技術示範鄉、示範村、示範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