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實行統壹領導,歸口管理,分級負責,責任到人的管理責任制。單位行政負責人負全面領導責任,總會計師或主管業務負責人負具體領導責任。財產物資管理部門在業務上受財務會計部門的監督和指導。第七條 行政事業單位經營、管理、使用的國有資產,應認真保護,不準毀壞、棄置,不得非法處置、轉讓。第八條 對違反本辦法,使國有資產受到侵害、破壞的單位和個人,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有權提請有關部門追究其行政、經濟或法律責任。第二章 國有資產的範圍及分類第九條 行政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包括固定資產、流動資產和無形資產以及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第十條 行政事業單位的固定資產系指單價在二百元以上,耐用期在壹年以上,能獨立使用的財產和單價不足二百元,但耐用期在壹年以上,能獨立使用的大批同種類財產。第十壹條 行政事業單位的固定資產,按性質、用途和品目實行分類管理。固定資產的壹級分類如下:
1、房屋及構築物;
2、土地及植物;
3、儀器儀表;
4、機電設備;
5、電子設備;
6、印制設備;
7、衛生醫療器械;
8、文體設備;
9、標本模型;
10、文物及陳列品
11、圖書;
12、工具、量具
13、家具;
14、被服裝具;
15、牲畜;
16、辦公行政生活設備;
17、交通運輸車、船、拖拉機。
各主管部門可根據本系統固定資產的實際擁有情況進行分類,並按其性質、用途和具體品目設備二、三級帳戶進行管理與核算。第十二條 行政事業單位的流動資產,壹般系指周轉金、庫存物品(商品)、在制品、半成品、產成品等。第十三條 行政事業單位的無形資產系指發明權、專利權、商標權、版權等。第十四條 行政事業單位經營性的流動資產、無形資產,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核算與管理。第十五條 行政事業單位的材料、低值易耗品,系批金屬、非金屬原材料、燃料、試劑,以及不夠固定資產標準又不屬於材料範圍的用具、玻璃器皿、元件、零配件、實驗小動物等。第十六條 各單位應加強材料、低值易耗品的采購、保管、使用和財務等項管理工作,嚴防損壞、變質、丟失和浪費。貴重稀缺物品應集中保管,定期查對。第三章 管理機構及其職責第十七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管理和使用實行統壹領導,分口、分級管理和管用結合的原則。第十八條 行政事業單位的主管部門,依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委托的管理權限,進行綜合管理,其職責是:
(壹)認真貫徹國家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二)負責制定本系統的管理制度、辦法和細則,並督促檢查,組織實施;
(三)負責規定權限範圍內的國有資產的調撥、變賣、報損、報廢等審批工作。第十九條 行政事業單位的財務機構,在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和主管部門的指導下,行使本單位國有資產的具體管理職能,其職責是:
(壹)負責具體制定實施國有資產的管理制度、辦法和細則;
(二)負責國有資產的總帳及明細帳管理;
(三)負責組織國有資產的清理、登記、匯總及日常的檢查監督工作;
(四)辦理國有資產的調撥、變賣、報損、報廢等有關申報手續;
(五)參與本單位國有資產的計劃管理,參與重大建設項目和大型設備購置的可行性論證,並對建成的項目和購置的設備,實施審核、驗收等項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