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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省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加強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維護國家財產安全,充分發揮其使用效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國有資產是指國家依據法律取得的,或由於資金投入、資產收益、接受饋贈而取得的資產。無主資產歸國家所有。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省內和我省設在省外的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以下簡稱行政事業單位)。第四條 國有資產管理局負責本級政府管轄和上級政府委托管理的國有資產管理事務。對本級政府管轄的國有資產行使所有者的代表權,以及體現代表權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權、投資和收益權、資產處置權。第五條 行政事業單位的非經營性及由非經營性向經營性過渡的國有資產,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委托有關的主管部門歸口管理。主管部門應建立嚴格的管理制度,確保資產的合理、有效、節約使用,並向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報告管理情況。第六條 為加強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管理,各單位應根據需要建立管理機構、配備專職管理人員或指定機構和人員兼管。

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實行統壹領導,歸口管理,分級負責,責任到人的管理責任制。單位行政負責人負全面領導責任,總會計師或主管業務負責人負具體領導責任。財產物資管理部門在業務上受財務會計部門的監督和指導。第七條 行政事業單位經營、管理、使用的國有資產,應認真保護,不準毀壞、棄置,不得非法處置、轉讓。第八條 對違反本辦法,使國有資產受到侵害、破壞的單位和個人,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有權提請有關部門追究其行政、經濟或法律責任。第二章 國有資產的範圍及分類第九條 行政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包括固定資產、流動資產和無形資產以及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第十條 行政事業單位的固定資產系指單價在二百元以上,耐用期在壹年以上,能獨立使用的財產和單價不足二百元,但耐用期在壹年以上,能獨立使用的大批同種類財產。第十壹條 行政事業單位的固定資產,按性質、用途和品目實行分類管理。固定資產的壹級分類如下:

1、房屋及構築物;

2、土地及植物;

3、儀器儀表;

4、機電設備;

5、電子設備;

6、印制設備;

7、衛生醫療器械;

8、文體設備;

9、標本模型;

10、文物及陳列品

11、圖書;

12、工具、量具

13、家具;

14、被服裝具;

15、牲畜;

16、辦公行政生活設備;

17、交通運輸車、船、拖拉機。

各主管部門可根據本系統固定資產的實際擁有情況進行分類,並按其性質、用途和具體品目設備二、三級帳戶進行管理與核算。第十二條 行政事業單位的流動資產,壹般系指周轉金、庫存物品(商品)、在制品、半成品、產成品等。第十三條 行政事業單位的無形資產系指發明權、專利權、商標權、版權等。第十四條 行政事業單位經營性的流動資產、無形資產,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核算與管理。第十五條 行政事業單位的材料、低值易耗品,系批金屬、非金屬原材料、燃料、試劑,以及不夠固定資產標準又不屬於材料範圍的用具、玻璃器皿、元件、零配件、實驗小動物等。第十六條 各單位應加強材料、低值易耗品的采購、保管、使用和財務等項管理工作,嚴防損壞、變質、丟失和浪費。貴重稀缺物品應集中保管,定期查對。第三章 管理機構及其職責第十七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管理和使用實行統壹領導,分口、分級管理和管用結合的原則。第十八條 行政事業單位的主管部門,依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委托的管理權限,進行綜合管理,其職責是:

(壹)認真貫徹國家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二)負責制定本系統的管理制度、辦法和細則,並督促檢查,組織實施;

(三)負責規定權限範圍內的國有資產的調撥、變賣、報損、報廢等審批工作。第十九條 行政事業單位的財務機構,在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和主管部門的指導下,行使本單位國有資產的具體管理職能,其職責是:

(壹)負責具體制定實施國有資產的管理制度、辦法和細則;

(二)負責國有資產的總帳及明細帳管理;

(三)負責組織國有資產的清理、登記、匯總及日常的檢查監督工作;

(四)辦理國有資產的調撥、變賣、報損、報廢等有關申報手續;

(五)參與本單位國有資產的計劃管理,參與重大建設項目和大型設備購置的可行性論證,並對建成的項目和購置的設備,實施審核、驗收等項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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