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基本條件
申報“雛鷹計劃”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申報“科技創業企業資助類”的企業,須為2019年1月1日(含)以後在哈市註冊成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科技型企業(含科技型農民專業合作社)。申請人須為申報單位的法定代表人。申報“科技創業項目培育類”的申請人,須為有意願在獲批立項後半年之內,攜帶項目成果在哈市創辦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科技型企業、進行科技成果轉化的科技人員和大學生。
2.申請人在哈市首次創辦科技型(有研發活動)企業,或本次創辦的企業與以往創辦的企業(註銷時間早於申報企業註冊時間1年以上,或近三年銷售收入均不低於5000萬元的企業除外)產品技術領域不同。申報企業與其法定代表人所參股或與股東所創辦的,與申報項目技術領域相關的其他企業之間,在辦公室、實驗室、管理人員、研發人員、銷售人員等方面不存在非市場化的***用、兼職等關聯性。
3.申請人或企業未被列入各類失信名單。
4.企業項目研發人員不少於3人。
5.申報項目為企業自主研發或成果轉化項目,且屬於我市“4+4”現代產業體系中的高新技術領域(包括電子信息、生物與新醫藥、航空航天、新材料、高技術服務、新能源與節能、資源與環境、先進制造與自動化、現代農業等高新技術領域),其技術水平具有壹定的先進性,即已經獲得,或項目完成後能夠獲得自主知識產權。同時,項目產品具有廣闊的市場前景和較強的市場競爭力。
6.項目執行期原則上不超過1年(科技創業項目培育類不超過2年),執行期內,項目研發投入預算不低於30萬元,其中,用於研發人員經費支出和間接費用支出總和不超過30%(軟件類等以智力勞動為主的項目不超過80%)。
(二)重點支持條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項目和企業,給予優先受理和重點支持:
1.項目已獲得風投機構投資或金融機構貸款累計不低於100萬元。采取“以投代評”的方式,直接給予資金支持。
2.獲得市級及以上政府部門或國內外知名企業、機構等舉辦,並通過市科技局備案的創新創業大賽獎勵的部分科技創新類項目,采取“以賽代評”的方式,直接給予資金支持。
3.項目產品已完成銷售額累計不低於10萬元,或累計繳稅不低於1萬元。
4.近三個月連續為3人以上繳納了社會保險。
5.項目獲得各級政府的表彰或獎勵。
6.企業已通過國家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或已進入省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庫,或通過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認定。
7.企業或申請人已經獲得了與項目核心技術相關的1項Ⅰ類知識產權(發明專利、植物新品種、國家級農作物品種、國家新藥、國家壹級中藥保護品種、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等)或3項實用新型專利。
8.經在哈校所推薦的科技人員或大學生攜帶自主創新科技成果創辦或參股的企業和培育類項目團隊;經工作在哈市科研壹線,從事與申報項目技術領域相關科學研究,並具有正高級職稱人員推薦的企業和培育類項目團隊;經哈爾濱市級以上科技企業孵化器和眾創空間推薦的在孵企業和培育類項目團隊。
9.項目已發生研發投入5萬元以上(不包括委托研發、購買專利等投入),其中,用於研發人員經費支出和間接費用支出總和不超過30%(軟件類等以智力勞動為主的項目不超過80%)。
10.滿足我市創新發展需求的其他條件。
扶持措施
“雛鷹計劃”支持方式包括研發資助和科技金融支持。
(壹)研發資助
1.資助額度。以申請的項目研發資金預算為基礎,根據專家評審得分等綜合確定是否給予研發資助。資助額度為30-100萬元。
2.資助方式。立項後(科技創業項目培育類在立項半年內註冊企業後),先期撥付50%資助資金,項目執行期結束後,根據驗收情況,確定剩余資金是否撥付或撥付額度。其中,符合“重點支持條件”的項目,立項後壹次性撥付全部資助資金。
3.資金用途。資助資金僅限於項目研發費用支出,其中,用於研發人員經費支出和間接費用支出總和不超過資助資金的30%(軟件類等以智力勞動為主的項目不超過80%)。
(二)科技金融支持
對通過項目驗收,具有較好成長性並有上市意願的,或有壹定還款來源、還款保證的企業,根據其科技創新項目的合理融資需求,給予科技金融支持。
1.給予最高500萬元的“政策性+市場化”股權融資支持,其中,50%給予3年的“債股聯動”政策性股權融資支持,即:3年內,企業可按“原值+利息”價格回購政策性股權,項目技術負責人和企業法定代表人具有優先回購權。若3年到期後,企業無力回購政策性股權,則其自動轉為市場化股權。
2.給予最高500萬元的專利權、股權等無形資產質押貸款擔保支持。
3.給予科技保險保費40-60%最高20萬元的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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