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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關於修訂、廢止有關行政規章的決定

壹、根據《中華人民***和國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湖北省人民政府決定修改下列行政規章:

1、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8號

《湖北省罰沒收入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修改為:“(壹)對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規定,不使用財政部門統壹印制的罰沒收入憑證的單位,由財政部門沒收、銷毀非法憑證,其所得收入全額上繳同級財政,同時還要視情節輕重,給予有關人員和單位負責人以行政處分。對未經財政部門批準,擅自承印罰沒收入憑證的單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2、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9號

《湖北省道路檢查站設置和管理辦法》第二十壹條修改為:“對違反規定擅自設置檢查站的,縣以上公安機關責令其立即撤銷。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壹至三倍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0000元,並對其主管部門予以通報批評;對拒不撤銷的,公安機關有權采取強制行政措施。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無理攔截車輛,影響車輛正常運行,不聽勸阻的人員,由公安機關對其處以200元以下罰款或警告。”

3、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0號

《湖北省處理專利糾紛暫行辦法》第十五條修改為:“專利管理機關立案受理專利糾紛調處請求後,應在十日內將請求書副本發送被請求人。被請求人收到請求書副本後,應在十五日內提交答辯書和有關證據。

被請求人不按時提交或不提交答辯的,不影響專利管理機關做出調處決定。”

第二十七條修改為:“專利管理機關立案後,被請求人在答辯期內請求中國專利局撤銷專利權或者請求專利復審委員會宣告專利權無效的,應當書面通知專利管理機關,並可以申請中止本案專利糾紛的處理程序;專利管理機關對是否中止處理,應作出審查決定,並通知當事人。”

4、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3號

《湖北省貨物運輸保險暫行規定》第三條第壹款修改為:“凡合法經營保險業務的財產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以下簡稱保險公司),均可辦理貨物運輸保險業務。”

刪去第二十條,原第二十壹條改為第二十條。

5、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4號

《湖北省社會勞動力管理暫行規定》第十三條修改為:“(三)務工人員違反本規定第七條的,收回其《臨時務工許可證》,責令用工單位清退;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0號

《湖北省關於機動車輛第三者責任法定保險的規定》第四條修改為:“機動車輛第三者責任法定保險,由合法經營保險業務的財產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以下簡稱保險公司)負責經營,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此項業務。”

第五條第壹款修改為:“機動車輛第三者責任法定保險的保險責任、除外責任、保險金額的確定方式,以及保險費交納標準等,按統壹規定執行。”

第十條第壹款修改為:“實行機動車輛第三者責任法定保險安全駕駛無賠款獎勵制度。參加機動車輛第三者責任法定保險的機動車輛,按保險條款的規定獎勵。”

第十壹條修改為:“對必須參加第三者責任法定保險而未投保的機動車輛,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農機管理部門不予辦理年度驗審手續。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及其執勤人員,有權檢查機動車輛第三者責任法定保險憑證。”

第十二條第壹款修改為:“所有車屬單位和個人,應加強對駕駛(操作)人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保證機動車輛處於良好的技術狀態,不得因參加機動車輛第三者責任法定保險而放松管理,忽視安全。”

刪去第十四條,原第十五條改為第十四條。

7、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2號

《湖北省道路交通管理實施辦法》第四十四條修改為:“機動車駕駛員駕駛裝載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的車輛不符合規定的,處200元以下的罰款或者警告。”

第四十五條修改為:“機動車駕駛員駕駛無牌、無證的車輛或者駕駛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教練車的,處5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第四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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