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科技成果推廣工作的法規和方針政策;
(二)組織編制本行政區科技成果推廣規劃及年度計劃,會同計劃部門下達並組織實施;
(三)指導本行政區內各部門的科技成果推廣工作,協助解決有關問題;
(四)負責組織實施重點科技成果推廣計劃,引進和推廣本行政區需要的重大科技成果;
(五)組織科技成果推廣項目的驗收工作;
(六)開展重大科技成果的示範推廣、技術培訓和技術咨詢,交流科技成果推廣信息;
(七)總結交流科技成果推廣工作經驗,表彰先進單位和先進個人。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應按各自職責組織科技成果推廣工作,編制本部門的科技成果推廣規劃及年度計劃,實施國家和省下達的科技成果推廣計劃項目。第六條 凡屬推廣的科技成果,必須技術先進,性能可靠工藝可行,效益顯著,應用廣泛,對環境無嚴重汙染。第七條 科技成果推廣的年度計劃項目,主要從國家重點推廣項目、省成果推廣規劃項目中選擇。省級科技成果推廣計劃項目,由省人民政府有關的主管部門和地、州長、市科學技術委員會推薦。第八條 科技成果推廣計劃項目的承擔單位,應定期向計劃下達部門匯報項目執行情況。第九條 科技成果推廣計劃項目完成後,由計劃下達部門組織、主持驗收或委托項目承擔單位的主管部門主持驗收。
對計劃項目中專業性較強的科技成果,經國家或省授權的專業檢測單位或質量監督檢驗單位檢測,驗收資料齊全,可視為通過驗收。
驗收合格的項目,由組織驗收單位發給驗收證書。第十條 科技成果在推廣過程中取得的新成果,可按國家和本省科技成果鑒定的有關規定辦理。第十壹條 科技成果在推廣計劃項目所需經費,主要靠項目承擔單位組織貸款、自籌及其他渠道解決,國家投入的部分,以有償使用為主。第十二條 科技成果推廣計劃項目所需原材料和物資,項目承擔單位的主管部門和物資部門應予優先安排。第十三條 各級計劃、財政、銀行、稅務、物價等部門,對科技成果推廣計劃項目應予扶植。第十四條 科技成果的有償轉讓按《中華人民***和國技術合同法》、《中華人民***和國技術合同法實施條例》和省人民政府有關規定辦理。第十五條 專利技術的有償轉讓,按《中華人民***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和省人民政府有關規定辦理。第十六條 對推廣科技成果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省人民政府1981年發布的《湖南省科學技術研究成果推廣試行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