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發明創造專利權人在專利權的有效期限內,實施其發明創造專利後,每年應當從實施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銷售收入中提取不少於百分之零點五,或者從實施外觀設計專利銷售收入中提取不少於百分之零點零五,作為報酬支付給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或者參照上述比例,發給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壹次性報酬。
職務發明創造專利權人許可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實施其專利的,應當從許可實施該項專利收取的使用費納稅後提取不少於百分之二十作為報酬支付給發明人或者設計人。
采用股份形式的企業,對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獎勵、報酬,可以采取折算為股份或者出資比例的方式。
專利權人同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對獎勵、報酬依法另有書面約定的,從其約定。第六條 鼓勵單位或者個人將其具備申請專利條件的發明創造成果及時依法向國內外申請專利。
在專利申請公布或者公告前,與發明創造技術方案有關的人員對該發明創造負有保密責任。第七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阻礙非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申請專利。
任何人不得將依法屬於單位的職務發明創造以個人的名義申請專利,但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依法另有書面約定的除外。第八條 利用報刊、廣播、電視、圖書、互聯網等傳播媒體宣傳、推銷專利產品和專利技術的,必須提供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或者省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出具的該專利權有效的證明文件。有關媒體傳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審驗證明文件。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實施他人專利,不得假冒他人專利或者冒充專利,不得為他人侵犯專利權、假冒他人專利、冒充專利的行為印制專利標記,或者提供制造、銷售、許諾銷售、使用、倉儲、運輸、隱匿等便利條件。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進行專利文獻檢索,並向有關主管部門提交檢索報告:
(壹)新技術、新產品的研究、開發;
(二)涉及專利的技術、設備的進出口貿易;
(三)以專利技術、設備作為投資申辦合資、合作企業;
(四)涉及專利的國內技術貿易;
(五)其他依照國家規定應當進行專利文獻檢索的。第十壹條 國有資產占有單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由依法成立的資產評估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專利資產評估:
(壹)轉讓專利申請權、專利權的;
(二)具有法人資格的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在變更或者終止前需要對其專利資產作價的;
(三)以國有專利資產與國外或者香港、澳門、臺灣地區的公司、企業及其他經濟組織、個人合資、合作實施的,或者許可國外、香港、澳門、臺灣地區的公司、企業及其他經濟組織、個人實施的;
(四)以專利資產作價出資成立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
(五)從國外引進專利技術的;
(六)其他依照國家規定應當進行專利資產評估的。
非國有資產占有單位和個人參照前款規定申請對其專利資產進行評估。第十二條 專利代理機構應當與委托人簽訂書面委托合同,按照合同約定行使代理權。專利代理機構不得利用代理之便侵害委托人的合法權益。
專利代理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將可以減緩的收費項目在醒目位置公布。
專利代理機構應當接受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的監督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