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如何規定停止侵害請求權
《民法典》第壹千壹百六十七條 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責任承擔方式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侵權責任承擔的方式
(壹)停止侵害 當侵權行為人實施的侵權行為仍然處於繼續狀態時,受害人可以依法要求法院責令加害人停止侵害人身或財產權的行為。這是壹種基本的侵權民事責任形式。停止侵害可以及時制止侵權行為,防止侵害後果的繼續擴大。如果侵權行為尚未實施或已經施行完畢,則不適用此項責任形式。有關知識產權法律另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排除妨礙 當侵權行為人實施的侵權行為使受害人的財產權利、人身權利無法正常行使時,受害人有權請求排除妨礙。該妨礙首先應當是實際存在的,例如在房屋修建中違反規劃,影響了他人的采光,受害人有權要求侵權人排除妨礙。對於可能出現的,有對人身、財產權利造成危險的妨礙,則不適用本項侵權責任,而應適用消除危險的侵權責任。其次,該妨礙應當是不法的,即對人身、財產權利構成妨礙應當是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如果是合法行為則無權要求排除妨礙。如公安機關依法對犯罪嫌疑人監視居所,被監視居所人無權要求排除妨礙。 (三)消除危險 當行為人的行為對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造成了威脅,或存在對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危險時,處於危險中的人有權要求行為人采取措施消除危險。因為侵害後果並未出現,應該說消除危險不是嚴格意義上的侵權責任,但消除危險可以事先阻止事實損害的發生,其意義比發生損害後要求賠償意義更為重大,對於很多損害而言,事後救濟手段是無法彌補損失的,例如對人身傷害致殘,其後果是不可逆轉的,任何的賠償均不能幫助受害人恢復健康。鑒於危險雖未給他人造成事實上的損害後果,但如果放任危險存在下去,將不可避免導致損害的發生,處於危險中的人有權要求消除危險。比如甲設置的廣告牌即將墜落,對行人的人身安全構成威脅,行人可以要求甲進行修繕,排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 當侵權行為人沒有合法依據,將他人財產據為己有時,受害人有權要求其返還財產。返還財產是物的追及權的表現形式,根據民法理論,無論物權標的物輾轉於何人之手,其所有人均可要求物的占有人進行返還。 (五)恢復原狀 恢復原狀是指侵權行為致使他人的財產遭到損壞或形狀改變,受害人有權要求加害人對受損財產進行修復或采取其他措施,使其回復到原來狀態。例如甲在承租乙的房屋期間,對乙的房屋進行了改造,乙就有權要求甲對其房屋進行恢復原狀。 (六)賠償損失 當侵權行為人給他人造成財產或人身損害時,應當給予賠償。所謂賠償,就是以金錢方式對受害人遭受的損失進行彌補。壹般而言包括對財產損失的賠償,對人身損害的賠償以及精神損害的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