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獲得專利權的實質性要件有哪些?

壹、新穎性 新穎性的概念 新穎性,是指在申請日以前沒有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表過、在國內公開使用過或者以其他方式為公眾所知,也沒有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由他人向專利局提出過申請並且記載在申請日以後(含申請日)公布的專利申請文件中。因此,具備新穎性的發明和實用新型應當既不同於現有技術,也不同於在申請日以前由他人向專利局提出過申請並且記載在申請日以後(含申請日)公布的專利申請文件中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 新穎性的審查 審查原則 審查新穎性時,應當根據以下原則進行判斷: (1)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 被審查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與現有技術或者申請日前由他人向專利局提出申請並在申請日後(含申請日)公布的(以下簡稱申請在先公布在後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相關內容相比,如果其技術領域、所解決的技術問題、技術方案和預期效果實質上相同,則認為兩者為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需要註意的是,在進行新穎性判斷時,首先應當判斷被審查專利申請的技術方案與對比文件的技術方案是否實質上相同,如果專利申請與對比文件公開的內容相比,其權利要求所限定的技術方案與對比文件公開的技術方案實質上相同,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根據兩者的技術方案可以確定兩者能夠適用於相同的技術領域,解決相同的技術問題,並具有相同的預期效果,則認為兩者為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 (2)單獨對比 判斷新穎性時,應當將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的各項權利要求分別與每壹項現有技術或申請在先公布在後的發明或實用新型的相關技術內容單獨地進行比較,不得將其與幾項現有技術或者申請在先公布在後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內容的組合、或者與壹份對比文件中的多項技術方案的組合進行對比。即,判斷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的新穎性適用單獨對比的原則。這與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創造性的判斷方法有所不同。 審查基準 判斷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有無新穎性,應當以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為基準。 為有助於掌握該基準,以下給出新穎性判斷中幾種常見的情形。 1、相同內容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如果要求保護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與對比文件所公開的技術內容完全相同,或者僅僅是簡單的文字變換,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不具備新穎性。另外,上述相同的內容應該理解為包括可以從對比文件中直接地、毫無疑義地確定的技術內容。例如壹件發明專利申請的權利要求是“壹種電機轉子鐵心,所述鐵心由釹鐵硼永磁合金制成,所述釹鐵硼永磁合金具有四方晶體結構並且主相是nd2fe14b金屬間化合物”,如果對比文件公開了“采用釹鐵硼磁體制成的電機轉子鐵心”,就能夠使上述權利要求喪失新穎性,因為該領域的技術人員熟知所謂的“釹鐵硼磁體”即指主相是nd2fe14b金屬間化合物的釹鐵硼永磁合金,並且具有四方晶體結構。 2、具體(下位)概念與壹般(上位)概念 如果要求保護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與對比文件相比,其區別僅在於前者采用壹般(上位)概念,而後者采用具體(下位)概念限定同類性質的技術特征,則具體(下位)概念的公開使采用壹般(上位)概念限定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喪失新穎性。例如,對比文件公開某產品是“用銅制成的”,就使“用金屬制成的”同壹產品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喪失新穎性。但是,該銅制品的公開並不使銅之外的其他具體金屬制成的同壹產品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喪失新穎性。反之,壹般(上位)概念的公開並不影響采用具體(下位)概念限定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新穎性。例如,對比文件公開的某產品是“用金屬制成的”,並不能使“用銅制成的”同壹產品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喪失新穎性。又如,要求保護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與對比文件的區別僅在於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中選用了“氯”來代替對比文件中的“鹵素”或者另壹種具體的鹵素“氟”,則對比文件中“鹵素”的公開或者“氟”的公開並不導致用氯對其作限定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喪失新穎性。 3、慣用手段的直接置換 如果要求保護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與對比文件的區別僅僅是所屬技術領域的慣用手段的直接置換,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不具備新穎性。例如,對比文件公開了采用螺釘固定的裝置,而要求保護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僅將該裝置的螺釘固定方式改換為螺栓固定方式,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不具備新穎性。 4、數值和數值範圍 如果要求保護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中存在以數值或者連續變化的數值範圍限定的技術特征,例如部件的尺寸、溫度、壓力以及組合物的組分含量,而其余技術特征與對比文件相同,則其新穎性的判斷應當依照以下各項規定。 (1)對比文件公開的數值或者數值範圍落在上述限定的技術特征的數值範圍內,將破壞要求保護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新穎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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