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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礎專利和改進專利的關系~~

案件簡述:A公司申請“優化漢字五筆字型編碼法及其鍵盤”發明專利,並得到發明專利授權。該專利是A公司的五筆字型漢字輸入技術的第三版技術;其第四版技術未申請專利,就向社會公開並推廣使用。雖然五筆字型三版獲得了專利權,但A公司向其國內外用戶提供的均是第四版技術。B公司利用A公司向社會公開的五筆字型第四版技術,制造、銷售相關產品。A公司遂向法院提起專利侵權訴訟,請求判令B公司停止侵權,並支付專利使用費40萬元。

法律分析:發明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說明書及附圖可以用於解釋權利要求。第三版技術專利獨立要求為:采用經優化(優選)的220個字根構成對簡、繁漢字和詞語依形編碼的編碼體系。第四版技術與其專利技術相比較,更為先進、實用。有三個主要不同點:減少了21個字根;減少了字型;字根代碼在鍵盤上的位置作了調整,以上改變大大超過了該專利的獨立權利要求的範圍。四版技術與三版專利技術權利要求保護範圍不屬等同,即四版技術不落入第三版技術的保護範圍。

案件小結:企業在技術創新過程中,要重視技術成果的保護。在技術成果應用和實施過程產生的改進、創新,對改進和創新部分的技術方案也應該申請專利加以保護,做到技術發展到哪裏,保護就跟著做到哪裏。反過來,企業也要加強對專利文獻的運用,及時了解行業專利技術發展水平,積極在別人專利技術上進行再創新,並取得專利權,以增強自身競爭力。在應對專利侵權糾紛時,也可以積極采用專利改進技術對抗專利權人的專利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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