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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促進科技企業發展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促進我省科技企業的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科技企業,是指主要從事科技成果產業化、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咨詢和技術服務的企業。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對科技企業的支持和服務工作,促進科技企業快速健康發展。第二章認定和管理第四條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市(州)以上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申請認定為科技型企業:

(壹)在吉林省轄區內註冊的企業;

(2)以技術創新為重點,以新產品研發、生產和技術轉讓、技術咨詢和技術服務為重點;

(三)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人員占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於30%,直接從事研發的科技人員比例不低於10%;

(四)資產負債率不超過70%,技術收入占年度總收入的20%以上,每年用於新技術、新產品研究開發的支出不低於銷售額的3%(新成立不滿1年的科技企業不受此限制)。第五條市(州)以上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完成申請。對於符合條件的,予以確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確認,並將結果和理由書面通知申請人。第六條經認定的科技企業變更經營範圍、設立條件、合並、分立、遷移、關閉的,應當及時向原辦理認定手續的科技行政部門備案或者註銷。第三章鼓勵和支持第七條鼓勵技術開發型科研機構和符合條件的企業發展成為科技型企業。第八條鼓勵各類組織和個人利用專利、專有技術等科技成果領辦和創辦科技企業,並享受國家和省有關扶持政策。第九條鼓勵科技企業申請各類科技計劃項目和高新技術成果商品化、產業化項目,政府各部門應當給予重點支持。第十條鼓勵科技型企業實施知識產權戰略,企業所在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省內首次生產專利發明產品的基礎上給予資金支持。第十壹條財政部門和金融機構應積極支持科技企業發展,優先給予貸款貼息和信貸支持。第十二條科技企業享受以下優惠政策:

(壹)自確認日起,與其相關的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咨詢和技術服務收入免征營業稅;

(二)新設立的以技術咨詢、技術服務為主營業務的獨立核算科技型企業,自確認之日起兩年內免征企業所得稅;

(3)科技型企業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各項費用,應當計入管理費用。盈利的工業科技企業當年發生的技術開發費用比上年實際發生額增長10%以上的,可按實際發生額的50%抵扣當年應納稅所得額;

(四)科技企業培訓員工的費用可列入管理費用;

(五)科技型企業與高等院校、科研機構聯合設立中試基地、工業試驗基地、工程技術中心、開放實驗室等科研開發機構,享受國家和省有關優惠政策;

(六)科技型企業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後,按政策規定享受高新技術企業的優惠待遇。第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做出突出貢獻的科技企業和有關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第十四條各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制定扶持科技企業發展的相關政策。第四章保護和服務第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下列侵害科技企業權益的活動:

(壹)剽竊、篡改、假冒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科技企業知識產權和其他科技成果所有權的;

(二)侵犯科技企業的技術經濟權益或者泄露商業秘密;

(三)侵占、挪用科技企業財產和各種專項資金的;

(四)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要求科技企業提供人力、物力和財力;

(五)侵犯科技企業其他合法權益的。第十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有關行政部門在為科技企業辦理相關手續時,應當減少環節,簡化程序,提高效率,提供便利。第十七條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有關規定,歧視科技企業,故意拖延的,科技企業可以向政府有關部門投訴。第十八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在科技信息、科技文獻、科技成果推廣利用、科技市場等方面為科技企業提供服務。第五章法律責任第十九條弄虛作假被認定為科技型企業的,由原認定機關取消其認定,有關部門追回其優惠政策所獲得的利益;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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