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專利制度不能脫離技術秘密制度而獨立存在。如果在專利申請前沒有采取保密措施,發明創造就有可能被泄露並公之於眾,從而失去新穎性,不受專利保護。發明創造從開發到申請專利、授予專利的時間跨度可能很長,這期間也需要技術秘密保護。專利、階段性技術成果、技術資料中沒有公開的壹些技術,可以作為專利技術的補充,通過技術秘密進行保護。相反,技術秘密可以獨立於專利而存在。
(3)技術秘密的保護需要借助權利人自身的力量,從內部人員、制度、管理等方面進行控制;專利受國家法律法規保護。當然,技術秘密的保護已經逐漸納入國家法律法規的範疇,竊取技術秘密造成重大損失的人也應該被判刑。
(4)技術秘密是未公開的技術。只要技術不公開,企業就會對該技術擁有長期的控制權和壟斷權,尤其是對於其他企業和個人短期內難以開發的技術。專利是壹種開放的技術,擁有者不能限制他人的研究和模仿,其保護期是有限的。
(5)當不同的權利人持有相同的技術秘密時,他們都享有相同的利益,不能排除其他人開發相同的技術,享有相同的權利。同時,也不排除其他人通過對技術秘密控制人的產品進行“逆向工程”來獲得這項技術;專利權人擁有絕對的獨占權。也就是說,如果上述技術秘密的持有人之壹申請了專利,該技術秘密將成為公開技術,他將獲得專有權,可以限制對方繼續使用該“技術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