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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特征是簡單疊加還是相互配合,這個問題很重要

專利代理人必讀:技術特征是簡單疊加還是相互配合,這個問題很重要

編者按:《專利審查指南》規定:對於實用新型而言,壹般情況下可以引用壹項或者兩項現有技術評價其創造性,對於現有技術通過“簡單的疊加”而成的實用新型專利,可以根據情況引用多項現有技術評價其創造性。專家提醒,判斷技術特征是否是簡單疊加,最根本的是考慮技術特征之間有無關聯、在功能上有無相互支持。

原標題:如何判斷實用新型專利中技術特征的簡單疊加

弁言小序

在判斷實用新型專利對本領域的技術人員來說是否顯而易見時,應當基於本領域技術人員的知識和能力,對本專利和現有技術中的技術方案進行整體考量。也就是說,要考量技術方案中的每壹個技術特征之間是否相互聯系、相互配合,***同組成壹個完整的技術方案,解決了相應的技術問題。若這些技術特征之間是相互關聯、相互作用***同解決相應的技術問題,則不應將這些技術特征進行割裂,而應當將這些技術特征結合作為整體來考量現有技術中是否公開或給出相應的技術啟示;若技術方案只是由各個技術特征簡單疊加構成,各個技術特征單獨作用分別完成各自的功能,則可以將這些技術特征單獨考量,確定現有技術中是否公開或給出相應的技術啟示。

理念闡述

《專利審查指南》第四部分第六章第4節中規定:對於實用新型而言,壹般情況下可以引用壹項或者兩項現有技術評價其創造性,對於現有技術通過“簡單的疊加”而成的實用新型專利,可以根據情況引用多項現有技術評價其創造性。“簡單的疊加”是組合發明的壹種。《專利審查指南》對發明專利申請創造性的判斷中規定:在進行組合發明創造性的判斷時通常需要考慮:組合後的各技術特征在功能上是否彼此相互支持、組合的難易程度、現有技術中是否存在組合的啟示以及組合後的技術效果等。如果要求保護的發明僅僅是將某些已知產品或方法組合或連接在壹起, 各自以其常規的方式工作, 而且總的技術效果是各組合部分效果之總和,組合後的各技術特征之間在功能上無相互作用關系,僅僅是壹種簡單的疊加,則這種組合發明不具備創造性。如果組合的各技術特征在功能上彼此支持,並取得了新的技術效果;或者說組合後的技術效果比每個技術特征效果的綜合更優越,則這種組合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發明具備創造性。其中組合發明的每個單獨的技術特征本身是否完全或部分已知並不影響對該發明創造性的評價。

上述專利審查指南的規定對於實用新型創造性評價同樣有借鑒作用,即判斷技術特征是否是簡單疊加,最根本的是考慮技術特征之間有無關聯、在功能上有無相互支持。

案例演繹

某實用新型專利權涉及“壹種單磁體的骨傳導耳機裝置”,其獨立權利要求書如下:“1. 壹種單磁體的骨傳導耳機裝置,其包括由傳振片和振動板組成的振動系統;所述傳振片設置包括壹圈體部,以及在圈體部與其中心之間設置多個支桿部;在所述振動板上固定設置有壹音圈;所述傳振片設置為第壹圓環體,以及在該第壹圓環體中向中心輻輳的至少兩個第壹支桿;所述振動板設置為第二圓環體,以及在該第二圓環體中向中心輻輳的至少兩個第二支桿;所述傳振片和所述振動板固定在壹起;所述第壹圓環體固定在壹磁系統上;其特征在於,所述磁系統設置包括壹外導磁板,在所述外導磁板上設置有壹磁體,在所述磁體上設置有壹內導磁板,在所述內導磁板與所述外導磁板之間形成間隙;所述音圈設置在所述間隙內;在所述傳振片的圈體部上還設置有壹墊圈,該墊圈的另壹側支撐在所述外導磁板的邊沿上;所述外導磁板上設置具有凹窩部,並在該凹窩部內設置所述磁體;所述內導磁板與所述外導磁板邊沿平齊設置”。

請求人主張涉案專利相對於多篇現有技術的結合不具備創造性。其中作為最接近的現有技術的對比文件1公開了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的大部分技術特征,而權利要求1與對比文件1的區別在於:所述磁系統設置包括壹外導磁板,磁體設置在所述外導磁板上,在所述內導磁板與所述外導磁板之間形成間隙,所述音圈設置在所述間隙內;所述外導磁板上設置具有凹窩部,並在該凹窩部內設置所述磁體;該墊圈的另壹側支撐在所述外導磁板的邊沿上;所述內導磁板與所述外導磁板邊沿平齊設置。基於上述區別特征確定涉案專利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是:如何設置單磁體結構。

請求人主張上述區別特征中的內外導磁板、容納磁體的凹窩部、容納音圈的間隙、支撐在外導磁板邊沿的墊圈、內外導磁板邊沿平齊設置等均已經分別被多篇其他現有技術公開,因此涉案專利相對於對比文件1與上述多篇其他現有技術的結合不具備創造性。

如果將上述區別特征分別來看,其中的內外導磁板、容納磁體的凹窩部、容納音圈的間隙、墊圈、內外導磁板邊沿平齊設置等均已經分別被多篇其他現有技術公開。但是從涉案專利和最接近的現有技術對比文件1的整體技術方案來看,涉案專利要求保護壹種由傳振片和振動板組成的振動系統與由單磁體組成的磁系統相結合而成的骨傳導耳機,而對比文件1公開了壹種由傳振片和振動板組成的振動系統與由雙磁體結構組成的磁系統相結合而成的骨傳導揚聲器。涉案專利實質上是為了解決上述作為其背景技術的、對比文件1的雙磁體結構的磁系統不方便裝配而進行的改進,通過使用由壹體設置的外導磁板和單磁體結構組成的磁系統與復合振動系統相連從而獲得結構簡化裝配方便的骨傳導耳機,而上述區別特征整體協作構成了涉案專利的單磁體系統,其首先由區別特征中的具有凹窩部的外導磁板、設置在外導磁板凹窩部上的磁體以及設置在磁體上的內導磁板構成涉案專利的磁系統,繼而為了裝配該磁系統與振動系統,在該外導磁板邊沿設置墊圈,而由於墊圈的設置擡高了間隙,從而可以容納音圈並且將內外導磁板進行平齊設置。因此上述區別特征之間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形成了本專利的單磁體系統。由於涉案專利的上述區別特征整體構成了涉案專利的單磁體系統,技術方案中的各技術特征之間在結構和功能上是相互支持、相互關聯的,而不是現有技術的簡單拼湊或簡單疊加。這時應作為壹個具有邏輯關系的整體技術來考慮,不能將多份現有技術公開的的技術方案進行疊加組合從而認定該實用新型專利權不具備創造性。

從上文的分析可以得出,對於實用新型專利而言,是否是簡單疊加需要考量各技術特征之間有無關聯、各技術特征的功能效果上有無相互支持,特別是考慮相對於現有技術所作出的改進之處,其技術特征之間的關聯性。若是組成壹個技術方案的技術特征之間是相互關聯,並且相互支持完成了壹定的功能,則該技術方案不屬於簡單疊加,不適於用多篇現有技術來否定其創造性。(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 朱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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