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非法經營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這意味著,單位或個人侵犯他人專利,假冒他人專利違法所得金額達到65438+萬元以上。
(二)給專利權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這裏的“直接經濟損失”是指行為人假冒他人專利所造成的專利權人的直接財產損失和減少的實際價值,不包括間接經濟損失。
(三)假冒他人專利兩項以上,非法經營數額在十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根據《關於經濟犯罪追訴標準的規定》的補充規定中的規定,是指與本犯罪立案標準第1項、第2項規定的數額標準接近,達到本數額標準80%以上的,即假冒他人專利,“違法所得數額在8萬元以上,或者給專利權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40萬元以上的”。所謂“受過2次以上行政處罰”,是指單位或者個人因假冒他人專利受到2次以上行政處罰。至於處罰的種類、具體時間以及兩次處罰的時間間隔,則不受影響。只要單位或者個人因假冒他人專利受到兩次以上行政處罰,違法所得數額在8萬元以上,或者給專利權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40萬元以上的,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
二。如何處罰假冒專利行為專利法第六十八條除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外,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並予以公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根據《刑法》第216條、第220條規定,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