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假冒專利行政處罰是什麽《專利法》第六十三條:假冒專利的,除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外,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並予公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二、假冒專利的刑事處罰《刑法》第二百壹十六條假冒他人專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第二百二十條單位犯本節第二百壹十三條至第二百壹十九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三、假冒專利的構成要件《專利法實施細則》增加了第84條,規定“下列行為屬於假冒他人專利的行為:(壹)未經許可,在其制造或者銷售的產品、產品的包裝上標註他人的專利號;(二)未經許可,在廣告或者其他宣傳材料中使用他人的專利號,使人將所涉及的技術誤認為是他人的專利技術;(三)未經許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專利號,使人將合同涉及的技術誤認為是他人的專利技術;(四)偽造或者變造他人的專利證書、專利文件或者專利申請文件”。《專利法實施細則》的該條規定的表述,窮盡式地列舉了四種假冒他人專利的行為,即假冒他人專利的行為只能是上述四種行為之壹或者其組合。同時,我們可以把構成假冒他人專利的行為的要件歸納為:(壹)必須有假冒行為,即未經專利權人許可,以某種方式表明其產品為他人獲得保護的專利產品,或者其方法為他人獲得保護的專利方法,從而產生誤導公眾的結果;(二)被假冒的必須是他人已經取得的、真實存在的專利;(三)假冒他人專利的行為應當是壹種故意的行為,《專利法實施細則》第84條所列的四種行為均為故意行為。因此,可以認為專利法實施細則明確界定了假冒他人專利的行為,為正確適用刑法第216條填補了法律上的空白。仔細分析前文所例舉的理論上或司法實踐中的那些模糊或錯誤,可以發現其根源在於混淆了兩對關系,壹是假冒他人專利行為與未經許可實施他人專利的行為(即專利侵權行為)之間的關系,二是假冒他人專利行為與冒充專利行為之間的關系。在界定假冒他人專利行為時,必須認清這兩對關系,徹底改變原有的模糊和錯誤理解,嚴格執行罪刑法定原則。
法律主觀:會受到行政處罰。假冒專利就意味著侵犯他人的專利權,屬於侵權行為就要承擔相關的法律行政處罰。假冒專利的,除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外,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並予公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專利法》第63條,假冒專利的,除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外,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並予公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專利法》第64條,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根據已經取得的證據,對涉嫌假冒專利行為進行查處時,可以詢問有關當事人,調查與涉嫌違法行為有關的情況;對當事人涉嫌違法行為的場所實施現場檢查;查閱、復制與涉嫌違法行為有關的合同、發票、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檢查與涉嫌違法行為有關的產品,對有證據證明是假冒專利的產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依法行使前款規定的職權時,當事人應當予以協助、配合,不得拒絕、阻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