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專利法第六十三條和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八十四條的規定,假冒專利的情形有以下幾種:
(壹)使用不存在的專利號;
(二)使用過期專利號的;
(三)使用無效的專利號;
(四)將專利申請號標註為專利號;
(五)使用他人的專利號;
(六)偽造或者變造專利證書、專利文件或者專利申請文件。
上述假冒專利行為包括在產品、產品包裝、宣傳資料和產品說明書上標註專利號的行為。而且只有第壹條(5)
使用他人專利號冒充他人專利,情節嚴重的,構成犯罪。
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嚴重情節是指:
(壹)違法所得數額在65438+萬元以上的;
(二)給專利權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
(三)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假冒他人專利,受過兩次以上行政處罰,又假冒他人專利的;
(四)給他人造成不良影響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壹十六條,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八十四條下列行為屬於專利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的假冒專利行為:
(壹)在未被授予專利權的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標註專利標記,專利權被宣告無效或者終止後,繼續在該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標註專利標記,或者未經許可,在該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標註他人的專利號;
(二)銷售第(壹)項所述產品;
(三)將未被授予專利權的技術或者外觀設計稱為專利技術或者外觀設計,將專利申請稱為專利,或者未經許可使用他人的專利號,使公眾將涉案技術或者外觀設計誤認為是專利技術或者外觀設計;
(四)偽造或者變造專利證書、專利文件或者專利申請文件;
(五)其他混淆視聽,將未被授予專利權的技術或者外觀設計誤認為專利技術或者外觀設計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