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法第七十八條規定: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減刑。而“有發明創造或重大技術革新的”被認定為“重大立功表現”,根據刑法規定,應當減刑。
而“有發明創造的”這壹點,認定的最重要根據就是得到國家專利認證,因此,發明創造並獲得國家專利認證,是法院判定是否給予減刑的根據之壹。
同時,就獄中發明成果的類型而言,服刑人員的專利幾乎全部是實用新型專利。按照我國專利法規定,發明創造的專利類型包括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三種。其中,就科技含量、技術要求和審查認證程序方面,發明專利最難申請,實用新型專利次之,相對容易。而前文提到的南勇、梁劍興、樓衛剛、陳建平,4人所有的專利均為實用新型專利。
實用新型專利和發明專利的區別,就定義而言,實用新型專利又稱小發明或小專利,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具有實用價值的新技術方案,屬於低成本、研制周期短的小發明。而發明專利是指發明人運用自然規律而提出解決某壹特定問題的技術方案。實用新型專利是具有壹定形狀的產品,註重的是產品的實用性。發明專利是壹種技術方法,註重的是創造性。
就審查程序而言,國家對實用新型專利實行初步審查制度,即審查委員會對申請文件中的形式問題和是否屬於實用新型專利保護對象進行審查,通過初步審查就可以進行授權。而發明專利在初步審查階段之後,還有公布階段和實質審查階段,實質審查期間將對專利申請是否具有新穎性、創造性、實用性以及專利法規定的其他實質性條件進行全面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