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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發明家的說法

針對服刑人員在監獄進行發明創造的可行性,記者咨詢了北京壹所監獄的工作人員。工作人員表示,這與監獄本身的條件有關,像南勇所關押的監獄,條件比較好,設施比較齊全,犯人受教育程度高,監獄管理的理念也比較先進,應該具備自己進行發明創造的條件。

就監獄進行發明創造並申請專利的流程方面,該工作人員還表示,犯人如果有發明創造的想法,可以向監獄的工作人員提出申請,監獄方面認可的話就會給予支持,也會配合犯人進行發明創造的需求,犯人有了發明成果之後,監獄方面可以代為聯系知識產權代理機構幫助犯人申請專利認證。

記者咨詢如何認定發明成果為服刑人員本人所想所做,而不是親人探監時或其他方式,將發明設計傳達給服刑人員,對於這壹點,該工作人員表示,尚不清楚相關規定。 記者先後咨詢了多位律師,律師表示,最終判定服刑人員專利能否獲得減刑的機構為監獄所在地法院。記者致電天津市某中級人民法院咨詢,法院工作人員表示,法院不會直接受理服刑人員的申請,關於專利減刑的具體問題要咨詢關押服刑人員的監獄。隨後,記者聯系到該中級人民法院所在區域的天津某監獄,但工作人員表示並不是很清楚具體的要求:“我們還沒有遇到過這種情況,但按照法院規定,肯定得是妳自己的發明,代為設計、弄虛作假肯定不行。”記者想進壹步咨詢專利設計內容是否有要求,該工作人員表示,能解釋的只有這麽多,話音剛落電話就被對方掛斷。

此後,記者又聯系了河北保定某監獄和上海某監獄,但都沒有得到關於專利減刑具體要求的明確答復。 我國刑法雖認定“罪犯在執行期間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構成重大立功,應當予以減刑”。但是,究竟什麽樣的專利可以申請減刑,如何認定、如何申請等問題,尚沒有統壹的法律法規來規定。壹些地區根據本地區的情況出臺了相關的規定。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2005年頒布的《關於審理減刑案件若幹問題的意見(試行)》規定,認定為重大立功的第三項“有發明或重大技術革新”壹般是指“在服刑期間獲得壹項以上專利發明,或者兩項以上實用新型專利,或者三項以上外觀設計專利的。

甘肅省2009年出臺的《對罪犯在服刑期間發明創造、技術革新進行表彰獎勵的辦法(試行)》中,規定了表彰獎勵的類型分為記功、立功、重大立功三類。例如,獲得壹項外觀設計專利的給予記功,獲得壹項實用新型專利權或獲得兩項外觀設計專利權給予立功,獲得壹項發明專利權、或獲得兩項實用新型專利權、或獲得三項外觀設計專利權的給予重大立功。之後再根據《甘肅省監獄計分考核獎懲罪犯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對服刑人員予以積分。 那麽,監獄內搞發明就壹定能獲得減刑嗎?答案是否定的。

為杜絕“有錢人”、“有權人”減刑快、假釋多、服刑時間短的問題,嚴格規範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2014年,中央政法委發布《關於嚴格規範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切實防止司法腐敗的意見》(下稱中央政法委5號文件),其中明確規定,對職務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詐騙犯罪、組織(領導、參加、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等罪犯(下稱三類罪犯),在生產、科研中進行技術革新,成績突出認定為立功表現的,該技術革新或者其他貢獻必須是該罪犯在服刑期間獨立完成,並經省級主管部門確認。

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認定為重大立功表現的,該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必須是該罪犯在服刑期間獨立完成並經國家主管部門確認的發明專利,且不包括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

王劍冰表示,中央政法委發布的這個意見中關於發明創造的部分,最重要的就是明確規定了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這兩種類型的專利不再作為減刑條件,“這基本上可以堵死個別人想通過申請發明專利來減刑這條路,因為對於壹般人來說,申請發明專利確實太難了。”

而據二中院審監庭庭長張素蓮介紹,根據規定,發明創造僅限於發明專利,實用新型的專利和外觀設計的專利不作為重大立功表現的壹種情況,後面兩種情況監獄考核時,屬於酌情加分的項目,並不屬於必然加分的條件。“南勇減刑中,發明創造並不是決定性因素。”

她表示,對南勇減刑的條件是主要考慮他日常改造的加分,因為南勇2012年下半年到燕城監獄服刑,提交到二中院是2014年11月份,服刑期限已經兩年多了,在這兩年中,他主要靠監獄的計分考核和提請減刑假釋的工作辦法,通過駐獄檢察室檢察人員以及法官的綜合評判以後,他實際上有5次綜合表揚,兩次單項表揚,按規定應該是減刑14個月。因為執行機關也是從嚴把握,報請減刑壹年,我們也是綜合考慮,裁定對南勇減刑壹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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