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65438+2004年2月,中央政法委規定,職務犯罪等三類罪犯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後,減刑後最低刑期不低於22年。
情況
根據《刑法》第七十八條規定,減刑分為減刑和非減刑兩種。減刑的對象和限制條件與減刑相同,但實質條件不同。對犯罪分子適用減刑,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對象條件
減刑只適用於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罪犯。被判處以上四種刑罰之壹的犯罪分子,無論其犯罪是故意還是過失,是重罪還是輕罪,是危害國家安全罪還是其他刑事犯罪,只要具備法定的減刑條件,都可以減刑。
減刑只能適用於特定對象。根據我國刑法第七十八條規定,減刑適用於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這裏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都屬於自由刑的範疇。其中,管制是限制自由的懲罰;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都是剝奪自由。可見,我國刑法中的減刑主要是指縮短自由刑的執行期限,在刑罰執行上有別於其他減刑制度。
在其他刑罰的執行中,也存在死緩、減刑等減輕處罰的問題。如前所述,死緩減刑是由於罪犯在死緩期間沒有故意犯罪,所以刑罰類型發生了變化,死刑改為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這種死緩減刑雖然也具有減刑的性質,但它是死緩制度的內容之壹,不同於我國刑法中的減刑制度。當然,死刑減為無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後,符合減刑條件的,可以視為減刑。
罰金刑在執行中是否也涉及減刑?我國刑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因不可抗拒的災害繳納罰金確有困難的,可以酌情減輕或者免除。但是,這種罰金的減輕並不是因為罪犯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而是根據其實際承受能力采取的變通執行措施。此外,剝奪政治權利在執行中也有減刑的問題。我國刑法第57條第2款規定,死刑緩期執行減為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時,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應當改為三年以上不滿10年。但這只是隨著主刑的減輕對附加刑的調整,而不是通常意義上的減刑。
物質條件
減刑的實質性條件根據減刑的類型而有所不同。
“能夠”減刑的必備條件是罪犯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在刑罰執行過程中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壹般來說,罪犯在獄中的悔罪表現和立功表現是統壹的。但是,有些罪犯表現出悔罪而沒有立功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而沒有突出的悔罪表現。刑法規定,悔罪或者立功都是減刑的條件。罪犯只要有其中壹條,就可以減刑。當然,如果妳既有悔罪表現,又有立功表現,可以在法定減刑限額內給予較大的減刑。
減刑的實質條件是指法律對罪犯減刑必須具備的實質條件。只有滿足這個條件,才能減刑。根據我國刑法規定,減刑只能適用於刑罰執行期間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的罪犯。這是適用減刑的壹個基本要素。之所以稱為實質要件,是由我國減刑的目的和宗旨決定的。社會主義國家適用減刑的目的是通過肯定罪犯的改造成果,鼓勵他們繼續努力改造,逐步減輕甚至消除罪犯的主觀惡性,使其不再危害社會。罪犯的主觀惡性是否減輕甚至消除,取決於罪犯在刑罰執行過程中是否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
因此,我國刑法只把罪犯是否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作為減刑最根本的實質性要件。我國學者也將這壹條件稱為主觀條件,指出罪犯在執行刑罰過程中必須真正悔罪或有立功表現,這是減刑的主觀條件。從減刑制度的立法目的來看,減刑本身旨在利用刑罰評價手段的權威力量,肯定罪犯已有的改造成果,引導和激勵他們繼續努力,同時通過榜樣的力量鞭策其他罪犯,促進全體服刑人員的進步。這種主觀條件的提法,說明悔罪是犯罪人主觀惡性的降低,有壹定的依據。但悔罪和立功都是犯罪分子的客觀表現,稱為主觀條件,容易引起誤解。為此,我們傾向於將法律要求的悔罪或者立功作為減刑的實質條件。
極限條件
減刑界限是指減刑後罪犯實際應當執行的最低刑期。
根據我國《刑法》第七十八條規定,減刑的限度是:減刑後實際刑期,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1/2;判處無期徒刑,不少於13年;人民法院依照刑法第五十條第二款的規定,限制死刑緩期執行的減刑,自緩期執行期滿後,不得少於二十五年,自緩期執行期滿後,不得少於二十年。
2014年2月,中央政法委發布《關於嚴格規範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切實防止司法腐敗的意見》,規定三類罪犯被判處死緩後,減刑後最低刑期延長5年,最低不少於22年。
刑法之所以規定減刑的限度,主要是因為要保證刑法預防犯罪目的的實現。刑法的目的是壹般預防和特殊預防的統壹。雖然在刑事訴訟的不同階段會強調壹般預防和特殊預防的實現,但我們不能為了單純追求壹個目的的實現而忽視甚至犧牲另壹個目的的實現。減刑制度對於罪犯積極接受教育改造,盡快消除其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進而達到刑法特殊預防的目的具有重要作用。
但如果不限制減刑,只對罪犯判處較短的刑期,必然會降低刑事處罰的威懾力,削弱壹般預防的效果;而且刑法的執行時間太短,無法消除犯罪分子的主觀不良意圖,最終很難達到特殊預防的目的。另外,允許無限制減刑也不利於維護法院判決的權威性和嚴肅性。
要理解減刑的界限,就要科學界定我國刑法第78條中“實際執行的刑期”的含義。對此,理論界壹直有不同的看法:有的認為實際執行的刑期是指罪犯在監獄服刑的時間;有人認為,實際執行的刑期不僅包括在監獄服刑的時間,還包括判決前的羈押時間。
功勛表現
我國刑法第七十八條規定,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能夠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減刑。但“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創新的”,被認定為“有重大立功表現”,根據刑法規定,應當減刑。
認定“發明創造”最重要的依據是獲得國家專利認證。因此,發明創造並獲得國家專利認證是法院決定是否給予減刑的依據之壹。
同時,就監獄發明的種類而言,幾乎所有服刑人員的專利都是實用新型專利。根據我國專利法的規定,發明專利的種類包括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其中,就科技含量、技術要求和審查認證程序而言,發明專利最難申請,其次是實用新型專利,相對容易。上述南勇、梁建興、樓偉剛、陳建平的專利均為實用新型專利。
實用新型專利與發明專利的區別,在定義上,實用新型專利又稱為小發明或小專利,是指對產品的形狀、結構或其組合所提出的具有實用價值的新的技術方案,屬於成本低、開發周期短的小發明。發明專利是指發明人利用自然規律,為解決特定問題而提出的技術方案。實用新型專利是具有壹定形狀的產品,註重產品的實用性。發明專利是壹種技術方法,重在創造性。
就審查程序而言,國家對實用新型專利實行初步審查制度,即由審查委員會對申請文件中的形式問題以及是否屬於實用新型專利保護的客體進行審查,通過初步審查即可授權。在初審階段之後,還有發表階段和實質審查階段。實質審查時,將綜合審查專利申請是否具有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以及專利法規定的其他實質性條件。
假釋是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經過壹定刑期,因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不再危害社會,而提前有條件釋放的制度。被假釋的罪犯,在假釋考驗期限內重新犯罪的,不構成累犯。假釋是我國刑法中壹項重要的刑罰執行制度。適當運用假釋可以有效地促使罪犯服從教育改造,使其盡快回歸社會,有助於化消極因素為積極因素。
規則
規則
縱觀世界各國的假釋條例,大多數國家對假釋適用對象沒有限制,但也有壹些國家對假釋適用對象有限制。例如,意大利刑法明確規定,犯有玩忽職守罪、財產罪、傷害罪等的犯罪分子。不準申請假釋;在蘇俄刑法中,假釋適用的對象受到特別危險的累犯和犯有嚴重罪行的罪犯不適用假釋的規定的嚴格限制,大大縮小了假釋的適用範圍。在中國,79部刑法對犯罪的性質和犯罪人的類型沒有限制。後來,最高人民法院在1991 10的《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中指出:“對罪行嚴重的反革命罪犯、犯罪集團首要分子、累犯、累犯的減刑假釋,主要根據他們的改造表現,同時,在此司法解釋基礎上,1997刑法第81條第二款規定“對累犯和因殺人、爆炸、搶劫、強奸、綁架(故意傷害除外)等暴力犯罪被判處長期徒刑、無期徒刑(拘役除外)的罪犯,不得假釋”。這是新刑法對假釋對象的明確限制。
適用條件
情況
適用假釋必須符合法定條件。根據我國《刑法》第81條規定,適用假釋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壹)法律客體
不是所有的罪犯都能申請假釋。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拘役的罪犯,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犯罪(故意傷害除外)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以上或者無期徒刑的罪犯,不得假釋。
假釋是對罪犯的有條件提前釋放,同時國家不排除繼續執行未執行部分刑罰的可能性。這壹特點決定了假釋不適用於被判處其他刑罰的罪犯。
(二)法定的實質性條件
罪犯自覺遵守監管,接受教育改造,有悔改表現,沒有重新犯罪的危險。這是適用假釋的必要或關鍵條件。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以下四個條件的,應當認定為“確有悔改表現”:認罪服法;遵守罪犯改造行為準則和監獄紀律;積極參加政治、文化和技術學習;積極參加勞動,愛護公物,完成勞動任務。
“沒有再次犯罪的危險”,除刑法第八十壹條規定的情形外,還應當根據犯罪的具體情節、原判刑罰、在刑罰執行中的壹貫表現、犯罪時的年齡、身體狀況、人格特征、假釋後的生活來源、監管條件等綜合考慮。
此外,根據相關司法解釋,把握適用假釋的實質條件,必須特別註意以下問題:
壹是為貫徹對未成年犯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可以依法適度放寬未成年犯的假釋標準。
二是對犯有危害國家安全的嚴重罪行的犯罪分子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主犯、累犯的假釋。
(三)刑罰執行的法定時間條件
假釋只適用於已經執行部分刑期的罪犯。《刑法》第八十壹條:“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壹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超過十三年,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沒有再犯危險的,可以假釋。如有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免除上述執行刑期的限制。
“拘役和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犯罪被判處長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罪犯,不得假釋。
“罪犯決定假釋時,應當考慮假釋後對所居住社區的影響。”
為了使假釋制度的適用具有靈活性,我國刑法第81條還規定,有特殊情況的,經最高人民法院批準,可以不受上述執行期限的限制。根據相關司法解釋,“特殊情況”應包括以下情形:
(1)罪犯在服刑期間有重大發明創造或者有突出立功表現的;
(二)罪犯基本喪失行動能力,有悔改表現,假釋後不會危害社會的;
(三)罪犯有特殊技能,為有關單位急需的;
(四)罪犯家庭有特殊困難,需要個人照顧,請求假釋的,在司法實踐中,應當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提供證明。初犯、累犯和犯罪集團罪行特別嚴重的罪犯除外;
(五)為進壹步貫徹未成年人保護法,落實對未成年犯的教育、感化、挽救政策,犯罪時未成年的人,在刑罰執行期間確有悔改表現,不再危害社會的;
(6)為了政治鬥爭的需要,對於壹些具有外國國籍或不屬於大陸的罪犯,應當適用假釋;
(7)其他特殊情況。
(四)不適用假釋的情形。
累犯和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犯罪被判處長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罪犯,不得假釋。
(1)對於累犯,無論判處何種刑罰和刑期,都拒絕假釋。
(二)犯有殺人、爆炸、搶劫、強奸、綁架等暴力犯罪被判處長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罪犯,不得假釋。除了上述罪行,“暴力犯罪”還包括對人行使有形權力的其他罪行,如傷害、武裝叛亂、武裝暴亂、劫持飛機等。
(三)被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的暴力性犯罪人,即使減刑後刑期不足10年,也不得假釋。
此外,法律對假釋的適用規定了嚴格的司法程序,非經法定程序不得假釋。根據《刑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罪犯被假釋的,由執行機關向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假釋建議書,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符合假釋條件的,應當裁定假釋。
刑法修正案八對假釋的相關修改
十七。將刑法第八十五條修改為:“被假釋的罪犯在假釋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區矯正。沒有本法第八十六條規定的情形,假釋考驗期滿的,視為原判刑罰已經執行完畢,並予以公告。”
18.刑法第八十六條第三款修改為:“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關於假釋監督管理的規定,未構成新的犯罪的,依照法定程序撤銷假釋,收監執行未執行完的刑期。”
(註)與修正案八相抵觸的規定,按照修正案八執行,執行刑法第2011號修正案八。
刑法修正案
1,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原判刑期的壹半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根據相關司法解釋,所謂特殊情況,是指國家政治、國防、外交等方面有特殊需要的情況。
2.累犯和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罪犯,不得假釋。
3.罪犯決定假釋時,應當考慮假釋後對所居住社區的影響。(對第十六條的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