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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述《巴黎公約》的基本原則和重要條款是什麽

壹、基本原則

1、國民待遇原則。在工業產權保護方面,公約各成員國必須在法律上給予公約其他成員國相同於其該國國民的待遇;即使是非成員國國民,只要他在公約某壹成員國內有住所,或有真實有效的工商營業所,亦應給予相同於該國國民的待遇。

2、優先權原則。《巴黎公約》規定凡在壹個締約國申請註冊的商標,可以享受自初次申請之日起為期6個月的優先權,即在這6個月的優先權期限內,如申請人再向其他成員國提出同樣的申請,其後來申請的日期可視同首次申請的日期。

3、獨立性原則。申請和註冊商標的條件,由每個成員國的該國法律決定,各自獨立。

4、強制許可專利原則。《公約》規定:各成員國可以采取立法措施,規定在壹定條件下可以核準強制許可,以防止專利權人可能對專利權的濫用。

二、重要條款

1、商標的使用。《公約》規定,某壹成員國已經註冊的商標必須加以使用,只有經過壹定的合理期限,而且當事人不能提出其不使用的正當理由時,才可撤銷其註冊。

2、馳名商標的保護。無論馳名商標本身是否取得商標註冊,公約各成員國都應禁止他人使用相同或類似於馳名商標的商標,拒絕註冊與馳名商標相同或類似的商標。

3、商標權的轉讓。如果其成員國的法律規定,商標權的轉讓應與其營業壹並轉讓方為有效,則只須轉讓該國的營業就足以認可其有效,不必將所有國內外營業全部轉讓。

4、展覽產品的臨時保護。公約成員國應按其該國法律對在公約各成員國領域內舉辦的官方或經官方認可的國際展覽會上展出的產品所包含的專利和展出產品的商標提供臨時法律保護。

擴展資料

對我國的意義

1、對我國的知識產權法律制度建設、充分運用知識產權制度促進經濟、科技的發展等方方面面都產生了巨大的影響。

2、為我國1985年4月1日實施《專利法》創造了條件。如果沒有加入《巴黎公約》,《專利法》中設置的優先權等制度實際上是無法實現的。

3、為我國參加其他相關的知識產權國際公約(特別是《巴黎公約》的十余個子公約)鋪平了道路。

4、為我國企業走向世界,在國際範圍內謀求知識產權(主要是專利、商標、商號等工業產權)的保護提供了有力保障。

5、有力推動了我國的招商引資、改革開放。

百度百科-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

人民網-《巴黎公約》意義深遠,光輝永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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