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被授予後,除本法另有規定的以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 的 制 造、使 用、許 諾 銷 售、銷 售、進口 其 專 利 產 品,或 者 使 用 其 專 利 方 法 以 及 使 用、許 諾 銷 售、銷 售、進 口 依 照 該 專 利 方 法直 接 獲 得 的 產品。
外觀設計專利權被授予後,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 不 得 實 施 其 專 利,即 不 得 為 生 產 經 營 目 的 制 造、許 諾 銷 售、銷 售、進口其外觀設計專利產品。
(2)專利權的限制
1.期限:發明專利權的期限為二十年,實用新型專利權和外觀
設計專利權的期限為十年,均自申請日起計算。
2.不視為侵犯專利權的情形:
3.(壹)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由專利權人或者經其許可的單位、個人售出後,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該產品的;
(2)在專利申請日前已經制造相同產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經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準備,並且僅在原有範圍內繼續制造、使用的;
(3)臨時通過中國領陸、領水、領空的外國運輸工具,依照其所屬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依照互惠原則,為運輸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裝置和設備中使用有關專利的;
(4)專為科學研究和實驗而使用有關專利的;
(5)為提供行政審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進口專利藥品或者專利醫療器械的,以及專門為其制造、進口專利藥品或者專利醫療器械的。
(6)在專利侵權糾紛中,被控侵權人有證據證明其實施的技術或者設計屬於現有技術或者現有設計的,不構成侵犯專利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