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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工程勘察合同

雇主:_ _ _ _ _ _ _(甲方)

測量員:_ _ _ _ _ _ _ _

業主委托勘察人承擔本工程的巖土工程勘察(詳勘階段)。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工程具體情況,為明確責任,相互配合,確保工程勘察質量,經發包人與勘察人協商壹致,簽訂本合同,* * *共同遵守。

第壹條:項目概況

1.1項目名稱:_ _ _ _ _ _ _ _

1.2項目建設地點:_ _ _ _ _ _ _ _

1.3項目規模及特點:_ _ _ _ _ _ _ _

1.4工程勘察任務委托文件編號及日期:_ _ _ _ _ _ _ _

1.5工程勘察任務(內容)及技術要求:

根據《巖土工程勘察規範》(GB50021-2001)、《建築地基基礎設計規範》(GB50007-2002)和《高層建築巖土工程勘察規範》(JGJ72-2004)的相關規定,本次勘察應結合場地特點及其他相關規範進行。

1.6驗收方式:合同驗收。

1.7預計勘測工作量:勘測工作量根據鉆探平面安排。

第二條:發包人應及時向勘察人提供下列文件和資料,並對其準確性和可靠性負責。

2.1提供本項目的批準文件(復印件),以及建設和勘測用地批準文件(復印件)(帶紅線範圍)。

2.2提供工作範圍內的工程勘察任務、技術要求、地形及建築物總平面布置的委托書。

2.3提供測量工作範圍內現有的技術資料和工程所需的坐標、高程資料。

2.4提供調查範圍內地下埋藏物(如電力、電信電纜、各種管道、人防設施、溶洞等)的信息。)和具體位置分布圖。

2.5如果發包人不能提供上述資料,而由測量員收集,發包人應向測量員支付相應的費用。

第三條:勘察人應向發包人提交勘察成果,並對其質量負責。勘察人負責向發包人提交勘察成果四份,發包人要求的額外份數將另行收費。

第四條:調查成果開始和提交的時間、收費標準和支付方式。

4.1開始和提交測量數據的時間。

4.1.1本項目的勘察工作計劃於年月日開始

4.1.2勘察工作的有效期限以發包人發出的開工通知或合同規定的時間為準。特殊情況下(設計變更、工作量變更、非勘察人原因的不可抗力造成的停工或窩工等)。),工期順延。

4.2收費標準和支付方式

4.2.1本工程勘察費按“進尺合同”結算,每平方米人民幣元。

4.2.2檢驗費按_ _ _ _ _ _支付

第5條:雇主和驗船師的責任

5.1雇主的責任

5.1.1發包人在委托任務時,必須以書面形式向勘察人明確勘察任務和技術要求,並按第二條的規定提供文件和資料。

5.1.2在勘測工作範圍內無資料和圖紙的區域(段),發包人應協助承包人查明埋藏物。如未提供上述資料和圖紙,或提供的資料和圖紙不可靠,埋藏物不清,在勘察工作中給勘察人造成人身傷害或經濟損失,承包人應承擔民事責任。

5.1.3發包人應及時提供並解決勘察現場的工作條件和問題(如征地、小樹補償、清除地下障礙物、處理擾民和影響正常施工的相關問題、平整施工場地、維修便道、接通電源和水源、挖排水溝、水上作業用船等)。),並承擔其費用。

5.1.4勘察現場需要有人看守,特別是在有毒有害危險場所作業時,發包人應派人負責保衛工作,並按國家有關規定為從事危險作業的現場人員提供健康防護,並承擔責任。

5.1.5勘察過程中如遇任務變更,發包人在辦理正式變更手續後,按實際工作量支付勘察費。

5.1.6為測量人員提供必要的生產生活條件並承擔費用;不能提供的,壹次性支付給測量員臨時設施費。

5.1.7因發包人原因導致勘察人停工或緩建的,除工期延長外,發包人還應支付停工緩建費(計算方法見6.1);如果發包人要求在合同規定的時間內提前完成工程(或提交勘察成果和資料),發包人應提前每天向勘察人支付計算的加班費。

5.1.8承包人應保護發包人的勘察計劃、報告、文件、資料圖紙、特殊工藝(方法)、專利技術和合理化建議,未經發包人同意,不得復制、披露、修改、向第三方傳遞或轉讓或用於合同以外的工程;出現上述情況,承包人應承擔法律責任,發包人有權索賠。

5.1.9本合同相關條款及補充協議約定的發包人應承擔的其他責任。

5.2測量員的責任

5.2.1勘察人應按國家技術規範、標準、規程、發包人委托書和技術要求進行工程勘察,在本合同規定的時間內提交合格的勘察成果和資料,並對其負責。

5.2.2由於勘察人提供的勘察成果質量不合格,由勘察人負責免費補充完善,使其合格;勘察人無力補充完善,需要委托其他單位的,勘察人承擔全部勘察費用;或因勘察質量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工程事故的,勘察人除承擔法律責任並免除直接損失部分的勘察費外,還應根據損失程度向發包人支付賠償金,發包人和勘察人應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賠償。

5.2.3工程測量前,提出測量大綱或測量組織設計,並派人會同發包人人員對發包人提供的資料進行驗收。

5.2.4勘察期間,根據工程的巖土工程條件(或工作場地的地形、地質、水文地質條件)和技術規範的要求,向發包人提出增減工作量或修改勘察工作的意見,並辦理正式變更手續。

5.2.5勘察人在現場工作的人員應遵守發包人的安全保衛及其他相關規章制度,並承擔相關信息的保密義務。

5.2.6本合同條款及補充協議約定的勘察人應承擔的其他責任。

第六條:違約責任

6.1因勘察人原因導致勘察數據質量不合格,達不到技術要求的,返工勘察費用由勘察人承擔。

6.2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因暫停施工或發包人要求解除合同導致合同終止,勘察人未進行勘察的,發包人支付的保證金不予退還;已開展勘察工作,完成工作量不足50%的,發包人應向勘察人支付勘察費的50%;完成的工作量超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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