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區、本系統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標,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幹預招標投標活動。第二章招標第五條下列工程建設項目,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的采購,達到國家和省人民政府規定的規模標準的,必須進行招標:
(壹)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利益和公共安全的項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由國家融資的項目;
(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四)省人民政府規定必須招標的其他項目。第六條關系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基礎設施項目範圍包括:
(壹)煤炭、石油、天然氣、電力等能源項目;
(二)鐵路、公路、管道、水運、航空等交通運輸項目;
(三)郵政、電信樞紐、通信和信息網絡等郵電項目;
(四)防洪、灌溉、排水、引(供)水、灘塗治理、水土保持、水利工程;
(五)道路、橋梁、地鐵和輕軌交通、汙水排放和處理、垃圾處理、地下管線、公共停車場等城市設施;
(6)生態環境保護工程。第七條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公用事業項目的範圍包括:
(壹)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綠化等市政工程項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廣播電視項目;
(三)體育、旅遊等項目;
(四)衛生、社會福利等項目;
(五)公共建築和商業用房,包括商場、寫字樓和商業用房(含經濟適用房)。第八條使用國有資金投資項目的範圍包括:
(壹)使用各級財政預算資金的項目;
(二)使用納入財政管理的各種政府專項建設資金的項目;
(三)使用國有企事業單位自有資金,且國有資產投資者實際擁有控制權的項目。第九條國家資助項目的範圍包括:
(壹)使用國家發行債券融資的項目;
(二)利用國外貸款或擔保籌集資金的項目;
(三)使用國家政策性貸款;
(四)國家或省人民政府授權投資的融資項目;
(五)國家或省人民政府特許的融資項目。第十條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資金的項目範圍包括:
(壹)使用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等國際組織貸款資金的項目;
(二)使用外國政府及其機構貸款資金的項目;
(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援助資金的項目。第十壹條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確定的國家重點建設項目和省人民政府確定的省重點建設項目,以及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有資金投資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工程建設項目,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適宜公開招標,經批準可以邀請招標:
(壹)項目技術復雜或者有特殊要求,只有少數潛在投標人可以選擇的;
(2)受自然地理環境的限制;
(三)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或者搶險救災,適合招標但不適合公開招標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不適宜公開招標的。
國家重點建設項目邀請招標,應當經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批準;省重點建設項目邀請招標,應當經省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授權的省發展和改革部門批準。
所有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有資金投資且需要核準的建設項目的邀請招標,應當由項目審批部門核準,但項目審批部門只核準項目的,應當由相關行政監督部門核準。第十二條需要審批的工程建設項目,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本辦法第十壹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審批部門批準,可以不進行施工招標:
(壹)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或者搶險救災,不適宜招標的;
(二)屬於利用扶貧資金實施以工代賑需要使用農民工的;
(三)主要施工技術采用特定專利或專有技術;
(四)施工企業自建自用的工程,且施工企業資質等級符合工程要求;
(五)原中標人仍具有在建工程附屬小型工程或主體加層工程的承包能力;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規定情形之壹的,不需要審批的建設工程可以自行決定不進行施工招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