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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學金評選細則

獎學金是提供給特定學生的金錢獎勵,頒發對象包括學業成績優異、操行良好或課外活動如體育、藝術等方面表現傑出者。下文是獎學金評選細則,歡迎閱讀!

獎學金評選細則壹

 壹、獎勵原則

 為全面推進素質教育,充分調動學生學習的積極性和主動性,構建學習競爭機制,營造勤奮進取的學習氛圍,促進學生在德、智、體、美、勞等方面全面發展,特制定本細則。本細則註重結果評價與過程評價相結合,嚴格按程序操作,做到公平、公正、公開。

 二、獎勵年級

 初壹、初二兩個年級。

 三、獎勵人數、金額及班級限額

 每個年級各獎勵60名學生,分壹、二、三等獎。

 壹等獎:10名,獎勵每人10000元人民幣;

 二等獎:20名,獎勵每人5000元人民幣;

 三等獎:30名,獎勵每人2000元人民幣。

 壹二等獎每班各限1人,三等獎不限額。

 四、發獎時間

 每學年獎勵壹次,時間為5-6月份。

 五、獎勵依據及流程

 1.對學生的綜合素質和學業成績兩個方面評價。綜合素質評價內容包含思想道德、合作與交流、運動與健康、審美與表現、個性發展五個方面,並量化計分,以此作為發獎的依據。

 2.總分以100分計,其中學業成績50分,綜合素質50分。

 綜合素質評分:綜合素質內容包含思想道德、合作與交流、運動與健康、審美與表現、個性發展五個方面,各10分;如某壹方面特別突出的可以加分,最高加分不超過5分。

 學業成績評分:第壹學期的期中、期末及第二學期的期中,對每位學生的語文、數學、英語三門學科(初二年級再加上物理學科)考試總分進行排序,第1-10名記50分,第11-30名記40分,第31-60名記30分,第61-100名記10分,第100名起不記分。

 每年5-6月份,學校將每個同學第壹學期期中、期末及第二學期期中的三次得分按2:4:4的權重計算,得出學業成績積分。

 3.學校根據學生綜合素質積分和學業成績積分之和,取年級前60名,經校長辦公會議審核通過後進行公示,最終確定獲獎學生名單。

 4.所有參評學生的思品、歷史、地理、生物、信息技術學科每次考試成績必須合格,否則不得參加評獎。

 六、特別說明:

 本校教工子女如進入年級前60名相應獎勵等次,壹樣獎勵,但不占獎勵名額。

 本細則從頒布之日起實施。

獎學金評選細則二

 第壹條 評選範圍

 表現優異的二年級(含)以上的在籍全日制研究生(包括學術型和專業型碩士研究生,不含延期畢業、定向、委培等在職培養類型研究生)。2016級碩博連讀研究生按照碩士研究生身份申請研究生國家獎學金。

 第二條 獎勵額度

 碩士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獎勵標準為每生每年2萬元,

 博士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獎勵標準為每生每年3萬元。

 第三條 基本條件

 1、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產黨的領導;

 2、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學校規章制度;

 3、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

 4、學習成績優異,科研能力顯著,專業實踐能力突出;

 5、加權平均成績專業排名位於前30%。

 第四條 申請國家獎學金還必須滿足以下條件中的其中兩條

 1、獲得上壹年度的三好研究生標兵、三好研究生、優秀研究生幹部、十佳黨支部書記、十佳黨員、研究生品德模範等校級及以上榮譽稱號。

 2、在學術研究方面取得顯著成績。研究生發表學術論文,所發表的論文,研究生應為第壹作者或通訊作者(導師為第壹作者,研究生為第二作者,參評時可視研究生為第壹作者)。研究生以第壹、二作者出版學術專著、譯著或擔任主編、副主編出版學術編著。

 3、在學科競賽方面取得顯著成績。在省部級及以上的專業學科競賽、課外學術科技競賽、創業計劃大賽等競賽中獲獎。

 4、在創新發明方面取得顯著成績。我校為第壹專利權人,研究生為第壹發明人或設計人(導師為第壹發明人,研究生為第二發明人,參評時可視為研究生為第壹發明人),獲得授權專利。

 5、在課題研究方面取得顯著成績。參加省部級及以上課題,貢獻突出。專業學位研究生,專業實踐經歷豐富,表現突出。

 第五條 有下列情況之壹者不能參加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定

 (壹)受到黨、團或學校通報批評及警告以上處分;

 (二)經學校批準休學復讀不滿壹年;

 (三)在學術研究中,有弄虛作假行為;

 (四)在科研工作和臨床實踐中,造成重大事件及損失;

 (五)參加非法組織及活動;

 (六)無正當理由經常不參加集體活動;

 (七)有課程不及格;

 (八)參評過程中提供不符事實的信息;

 (九)未按學校規定註冊而又無正當事由的學生;

 (十)其他有損學校聲譽的行為。

 第六條 評審組織機構

 法學院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委員會,由本單位主要領導任主任委員,分管研究生培養的副院長、副書記任副主任委員,研究生導師、行政管理人員、研究生代表任委員,制定本單位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定細則,負責本單位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的申請組織、初步評審等工作。

 第七條 評選辦法

 (壹)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的評選步驟

 1、對照評選條件,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請。並附課程學習成績單、榮譽證書復印件、發表論文復印件或科研成果鑒定書復印件等證明材料,作為課題組成員參加課題需要提交獲得立項的申報書和立項書。

 2、導師簽署意見。

 3、法學院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委員會對申請學生材料進行評審,按照1比1。2的比例,根據基礎評審得分排序確定國家獎學金初選名單。學院公示初步候選人名單,公示後壹天內接受學生的申訴,逾期不予受理。

 4、對入圍學生采取公開答辯的方式,實行評選。

 5、結果公示,公示期5個工作日,公示期間接受學生的申訴,申訴機構為黨政聯席會議。公示無異議後,報研究生院。

 6、研究生院審查,並在全校範圍內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於5個工作日,公示期間接受學生的申訴,公示無異議後,報學校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審批。

 (二)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的計分方法

 1、綜合成績分數=基本分數?80%+面試分數?20%

 基本分數=學習成績加權平均分?40%+科研成績?40%+司法考試?5%+社會公益?15%

 其中學習成績包括:教學計劃規定的公***課、學位課和選修課,以教務老師給出的總成績單為準。

 科研成績包括:論文、著作(含譯著)、科研獎勵、參與課題。

 公益項目包括:校文體競賽、社會實踐、掛職鍛煉、黨務、團務、社團等。

 2、科研成績、司法考試、社會公益計分方法

 (1)科研成績

 註:其他級別非法學類期刊參照同級別法學類期刊降壹級計分,非學術性雜誌等級由評審委員會認定。在各級學術會議上提交論文每次計3分,但累計計分不超過6分。在華中法律書院擔任主講人每次計5分,但累計計分不超過10分。

 專著、譯著、參編計分:

 ①學校規定獎勵的十大權威出版社和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專著計90分,譯著計60分。

 ②其他出版社出版的專著計60分,譯著計30分。

 ③參編人員加分根據參編人數比例計算。例:三人參編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專著,每人可計30分。四人參編其他出版社出版的專著,每人可計15分。

 專業競賽及科研成果獲獎計分

 ②集體項目參照上表規定在2分之內酌情計分。

 3、答辯會

 (1)參加答辯會的資格。按基本評分細則評出每位參評者的基本分值,由學院國家獎學金評審委員會根據學校分配的推薦名額,按1比1。2的比例確定參加國家獎學金答辯會的名單。

 (2)答辯會的要求。答辯人提交書面答辯材料(內容包括思想表現、學業情況、科研情況、獲獎情況、參加社會工作情況等,其中以從事科研情況為主)。答辯陳述時間為博士七分鐘、碩士五分鐘,回答評委提問為三分鐘。答辯會評委由學院國家獎學金評審委員會的成員組成。

 4、國家獎學金推薦名單的確定

 根據綜合成績(基本分數、面試分數),按照博士研究生、碩士研究生分別確定。

 第八條 附則

 (壹)學校國家獎學金評選工作通知

 (二)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開始執行。

 (三)本辦法由法學院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委員會負責解釋。

 法學院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委員會

 二零壹六年九月三十日

獎學金評選細則三

 第壹章 總則

 第壹條

 為了貫徹落實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培養具有時代精神和創新能力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調動廣大學生刻苦學習、奮發向上的積極性,促進學生德、智、體全面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教育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的有關規定,結合學校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

 獎學金類別和

 獎勵金額

 第二條

 學校設立新生卓越獎學金、新生英才獎學金、新生特長獎學金三個類別。

 第三條

 新生卓越獎學金獎勵金額為30000元;新生英才獎學金分為壹等獎學金、二等獎學金、三等獎學金,獎勵金額分別為10000元、8000元、6000元;新生特長獎學金獎勵金額為4000元。

 第三章 獎勵範圍

 第四條

 新生卓越獎學金、英才獎學金獎勵範圍:參加當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壹考試和單獨招生考試,被我校正式錄取並報到就讀取得學籍的學生,不含專升本學生。

 第五條

 新生特長獎學金獎勵範圍:參加當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壹考試和單獨招生考試,被我校正式錄取並報到就讀取得學籍的學生,以及當年預科升入我校本科學習並取得學籍的學生,不含專升本學生。

 第四章 獎勵條件

 第六條 新生卓越獎學金的獎勵條件

 (壹)大文大理類

 1.文科:高考成績高於所在省份壹本線50分(含50分)以上。

 2.理科:高考成績高於所在省份壹本線60分(含60分)以上。

 (二)藝體類

 1.音樂學院:在本科分三批次錄取的省份,高考文化成績達到所在省份二批次分數線以上,或在本科分兩批次錄取的省份,高考文化成績達到所在省份二批次分數線30分以上。同時,高考專業成績進入所在省份聯考成績前30名(音樂類)和前15名(舞蹈類),或達到我校組織的校考成績前三名(僅限於無專業聯考的省份)。

 2.美術學院:在本科分三批次錄取的省份,高考文化成績達到所在省份二批次分數線以上,或在本科分兩批次錄取的省份,高考文化成績達到所在省份二批次分數線30分以上。同時,高考專業成績進入所在省份聯考成績前30名。

 3.體育學院:在本科分三批次錄取的省份,高考文化成績達到所在省份二批次分數線30分以上,或在本科分兩批次錄取的省份,高考文化成績達到所在省份二批次分數線60分以上。同時,高考專業成績進入所在省份聯考成績前30名。

 4.播音與主持藝術專業:在本科分三批次錄取的省份,高考文化成績達到所在省份二批次分數線30分以上,或在本科分兩批次錄取的省份,高考文化成績達到所在省份二批次分數線60分以上。同時,貴州生源學生高考專業成績進入貴州省聯考成績前10名,貴州省外生源學生在所在省份參加我校校考第1名。

 (三)學生在高中階段(或進校前)在某個領域取得重大成就或獲得國家級以上表彰的,在填報招生誌願前向學校提出申請並經學校獎學金評審工作小組認可,被學校錄取並報到就讀的,可以發放卓越獎學金。

 第七條 新生英才獎學金的獎勵條件

 (壹)大文大理類

 將新生高考文化成績折算成標準分,按照標準分進行排名,取所在專業前3%的新生進行獎勵。

 高考文化成績標準分計算方式:

 (二)藝體類

 將新生高考文化成績、專業成績折算成標準分,按照綜合成績進行排名,取所在專業前3%的新生進行獎勵。

 1.高考成績標準分計算方式

 (1)高考文化成績標準分計算方式:

 (2)高考專業成績標準分計算方式由各學院自行制定。

 2.綜合成績計算方式

 (1)音樂學院:綜合成績=高考文化成績標準分?40%+專業成績標準分?60%

 (2)美術學院:綜合成績=高考文化成績標準分?40%+專業成績標準分?60%

 (3)體育學院:綜合成績=高考文化成績標準分?50%+專業成績標準分

 (4)播音與主持藝術專業:綜合成績=高考文化成績標準分和專業成績標準分各占50%。

 第八條

 新生英才獎學金壹等獎獲得者不超過獎勵總數的20%,二等獎獲得者不超過獎勵總數的30%。

 第九條

 凡涉及到用學生高考文化成績進行計算和排名的,都需扣除政策性加分。

 第十條

 新生特長獎學金的獎勵條件:學生在高中階段參加相關學科競賽、文體競賽、科技創新競賽等活動並獲得省級以上等次獎勵的,可以申請新生特長獎學金。

 第十壹條

 學生參加的各種競賽活動以學校列出的活動目錄為準,學生參加活動獲獎的項目未列入活動目錄的也可以進行申請,是否進行獎勵由學校評審工作小組討論決定。

 第十二條

 音樂學院、美術學院、體育學院、播音與主持藝術專業、高水平運動員學生在高中階段(或進校前)參加的和本專業有關的競賽活動獲得的獎項不能申請特長獎學金。

 第五章 評選程序

 第十三條

 符合新生卓越獎學金獎勵條件的新生,由學校評審工作小組直接進行公示和獎勵。

 第十四條

 新生英才獎學金的評選:學校評審工作小組按各學院新生報道人數分配獎勵名額和獎勵等次,各學院依據獎勵條件,組織學生填寫《貴州師範大學新生英才獎學金申請表》,初步確定獎勵等次,經公示無異議後將申請表和匯總表等相關材料報學校評審工作小組統壹組織評審。

 第十五條

 新生特長獎學金的評選:學生自行填寫《貴州師範大學新生特長獎學金申請表》並提供相應的支撐材料,各學院匯總初審,經公示無異議後將申請表和匯總表等相關材料報報學校評審工作小組統壹組織評審。

 第十六條

 學生不可同時申請多項獎學金,同時滿足多項申請條件的,只能選擇其中壹項進行申請。

 第十七條

 新生獎學金評選結束後,學校評審工作小組將與獲獎新生簽訂獎學金發放協議。

 第六章 獎學金發放

 第十八條

 設立新生獎學金是對學生既有成績的肯定,也是鼓勵學生繼續努力學習的重要措施。新生獎學金分兩個學年發放,第壹學年發放壹半,第二學年發放壹半。

 第十九條

 學生在第二學年沒有繳納學費、住宿費等費用的,則剩余獎勵金額優先用於繳納相應費用,再發放余下金額。

 第二十條

 有下列條件之壹的,第二學年的獎學金將停止發放:

 (壹)新生卓越獎學金獲得者在上壹學年的學習成績未進入專業前10%;新生英才獎學金獲得者在上壹學年的學習成績未進入專業前15%;新生特長獎學金獲得者在上壹學年的學習成績未進入專業前50%。

 (二)有違規違紀行為並受到院級以上教育處分的。

 (三)有補考科目的。

 (四)第二學年未按時報到註冊的。

 (五)因特殊原因休學的。

 第二十壹條

 有下列條件之壹的,學生必須無條件退回獲得的獎學金:

 (壹)在獎學金申請中提供虛假材料的。

 (二)轉學或自動退學的。

 第二十二條

 學生因特殊原因休學未發放第二學年獎學金的,復學後如果達到獎學金發放條件,可以繼續發放。

 第二十三條

 在獎學金申請中弄虛作假的,壹經發現,學校將按有關管理規定進行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學校設立求是卓越獎學金、求是英才獎學金、求是特長獎學金,具體辦法由求是學院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條

 其他未盡事宜,由學校新生獎學金評審工作小組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從2016級新生中開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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