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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情形

解除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情形專利權終止或者無效對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有何影響? 在申請專利後,如果專利權人想要與受讓人解除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話,則需要雙方協商或者是出現了法定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時,才可以解除專利實施許可合同。解除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情形專利權人行使專利權應當受到合同的約束,不能隨意解除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同時對於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受讓方也是不能隨意解除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在合同雙方簽訂合同之後,受讓人就應當按照約定實施專利,按照約定支付使用費,同時,受讓人不得許可約定之外的第三人實施該專利。根據《合同法》第八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解除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情形1、《合同法》第九十三條規定,當事人協商壹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壹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2、《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壹)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壹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三)當事人壹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四)當事人壹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合同法》第三百四十六條規定,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受讓人應當按照約定實施專利,不得許可約定以外的第三人實施該專利;並按照約定支付使用費。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解除,是否承擔違約責任?利實施許可合同應是雙方自願簽訂,合同內容不能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同應受法律保護。只要雙方當事人本著重合同守信用的原則,平等協商,經過努力合同目的亦可以實現。即使雙方當事人今後根據情況擬終止履行合同,也應在依法承擔相應責任的基礎上,對善後事宜另行平等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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