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政府購買服務;
(二)技術復雜或者特殊,無法確定詳細規格或者具體要求的;
(3)由於無法預先確定藝術品采購、專利、專有技術或服務的時間和數量,無法預先計算總價;
(四)市場競爭不充分的科研項目,以及需要支持的科技成果轉化項目;
(五)依照《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必須招標的建設工程以外的建設工程。
1.符合下列條件的項目可以通過競爭性談判采購:
(壹)政府購買服務;
(二)技術復雜或者特殊,無法確定詳細規格或者具體要求的;
(3)由於無法預先確定藝術品采購、專利、專有技術或服務的時間和數量,無法預先計算總價;
(四)市場競爭不充分的科研項目,以及需要支持的科技成果轉化項目;
(五)依照《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必須招標的建設工程以外的建設工程。
2.競爭性磋商公告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壹)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的名稱、所在地和聯系方式;
(二)采購項目的名稱、數量、簡要規格說明或者基本介紹;
(三)采購項目預算;
(四)供應商資質;
(五)獲取咨詢文件的時間、地點、方式和咨詢文件的價格;
(六)遞交響應文件的截止時間、開標時間和地點;
(七)采購項目聯系人的姓名和電話。
3.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談判保證金不予退還:
(1)供應商在提交響應文件的截止時間後撤回響應文件;
(2)供應商在響應文件中提供虛假材料;
(3)供方未能與需方簽訂合同,但不可抗力或談判文件認可的情況除外;
(四)供應商與采購人、其他供應商或采購代理機構不誠信;
(五)協商文件規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二條經營者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遵守法律和商業道德。
本法所稱不正當競爭,是指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違反本法規定,擾亂市場競爭秩序,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本法所稱經營者,是指從事生產、經營或者提供服務(以下簡稱商品,包括服務)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