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律師網大全 - 專利申請 - 競爭性咨詢管理暫行辦法

競爭性咨詢管理暫行辦法

符合下列條件的項目可以通過競爭性談判方式采購:

(壹)政府購買服務;

(二)技術復雜或者特殊,無法確定詳細規格或者具體要求的;

(3)由於無法預先確定藝術品采購、專利、專有技術或服務的時間和數量,無法預先計算總價;

(四)市場競爭不充分的科研項目,以及需要支持的科技成果轉化項目;

(五)依照《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必須招標的建設工程以外的建設工程。

1.符合下列條件的項目可以通過競爭性談判采購:

(壹)政府購買服務;

(二)技術復雜或者特殊,無法確定詳細規格或者具體要求的;

(3)由於無法預先確定藝術品采購、專利、專有技術或服務的時間和數量,無法預先計算總價;

(四)市場競爭不充分的科研項目,以及需要支持的科技成果轉化項目;

(五)依照《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必須招標的建設工程以外的建設工程。

2.競爭性磋商公告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壹)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的名稱、所在地和聯系方式;

(二)采購項目的名稱、數量、簡要規格說明或者基本介紹;

(三)采購項目預算;

(四)供應商資質;

(五)獲取咨詢文件的時間、地點、方式和咨詢文件的價格;

(六)遞交響應文件的截止時間、開標時間和地點;

(七)采購項目聯系人的姓名和電話。

3.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談判保證金不予退還:

(1)供應商在提交響應文件的截止時間後撤回響應文件;

(2)供應商在響應文件中提供虛假材料;

(3)供方未能與需方簽訂合同,但不可抗力或談判文件認可的情況除外;

(四)供應商與采購人、其他供應商或采購代理機構不誠信;

(五)協商文件規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二條經營者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遵守法律和商業道德。

本法所稱不正當競爭,是指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違反本法規定,擾亂市場競爭秩序,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本法所稱經營者,是指從事生產、經營或者提供服務(以下簡稱商品,包括服務)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 上一篇:闂滄柤姘寸殑鍚嶅瓧
  • 下一篇:孟山都的兩難選擇:謀財還是害命?
  • copyright 2024律師網大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