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侵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就如何保護外觀專利給出了以下解答:
第九條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外觀設計產品的用途,確定產品類型是否相同或者近似。確定產品的用途,可以參考外觀設計的簡要說明、國際外觀設計分類表、產品的功能、產品的銷售和實際使用情況等因素。
第十條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專利產品普通消費者的知識水平和認知能力,判斷外觀設計是否相同或者近似。
第十壹條人民法院在認定外觀設計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時,應當根據授權外觀設計和被控侵權外觀設計的外觀設計特征以及該外觀設計的整體視覺效果,綜合判斷;不應考慮主要由技術功能決定的設計特征,以及對產品整體視覺效果沒有影響的材料、內部結構等特征。
以下情況通常對設計的整體視覺效果影響較大:
(1)產品正常使用時容易被直接觀察到的部分是相對於其他部分而言的;
(二)授權設計中不同於現有設計的設計特征是相對於授權設計的其他設計特征而言的。
被控侵權外觀設計與授權外觀設計在整體視覺效果上不存在差異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為相同;如果整體視覺效果沒有實質性的區別,應該認為兩者差不多。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第十壹條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被授予後,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或者進口該專利產品,不得使用專利方法和使用、許諾銷售、銷售或者進口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
外觀設計專利被授予後,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許諾銷售、銷售或者進口其專利產品。
第六十五條專利侵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侵權所遭受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的利益難以確定的,應當參照專利許可費的倍數合理確定。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
權利人的損失、侵權人獲得的利益、專利許可費難以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專利權的種類、侵權行為的性質、情節等因素,確定支付1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十五條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有:
(1)停止侵權行為;
(2)排除障礙;
(三)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
(五)恢復原狀;
(六)賠償損失;
(7)道歉;
(八)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上述侵權責任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並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