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倒塌、脫落造成人身損害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對其無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2.新產品制造方法的發明專利引起的專利侵權訴訟中,制造相同產品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承擔其產品制造方法不同於專利方法的舉證責任;
3.在環境汙染損害賠償訴訟中,由加害人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及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
4.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由加害人對受害人故意造成損害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5.在因缺陷產品給人造成損害的侵權訴訟中,產品的生產者對法律規定的免責承擔舉證責任;
6.* * *同壹危險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實施危險行為的人對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
7、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醫療機構對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負有舉證責任;
8.因飼養動物造成損害的,由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對受害人的過錯或者第三人的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舉證責任倒置的法律原則;
1,定義:壹般情況下,訴訟中的舉證責任由主張權利的壹方承擔,但在特定情況下,法律會規定由被告或者反訴的壹方承擔證明其主張的事實不存在的責任;
2.適用範圍:主要適用於產品責任、知識產權侵權、環境汙染、勞動爭議等領域。當當事人之間存在明顯的信息不對稱時,更容易適用舉證責任倒置原則;
3.宗旨:保護弱勢當事人,平衡訴訟雙方權利,確保公平正義;
4.條件:壹般需要滿足特定的法定條件,如法律明文規定、合同約定或當事人之間的特殊關系;
5.影響:舉證責任倒置可能會增加被告的訴訟負擔,因此被告需要提前準備充分的證據,以應對可能出現的舉證責任倒置。
綜上所述,在建築物倒塌、專利侵權、環境汙染、高危作業、缺陷產品、* *危險行為、醫療事故、動物傷害等特定情形下,法律規定了舉證責任倒置,要求所有人、管理人、生產人、加害人、醫療機構、動物飼養人在侵權訴訟中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證明自己的清白或者提出免責理由,這在壹定程度上保護了受害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230條
因環境汙染或者生態破壞發生糾紛,在法律規定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況下,行為人應當承擔舉證責任,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